邢政办发〔2017〕10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4:41:25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邢政办发〔201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邢台市及各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7〕22号),撤销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设立邢台市行政审批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市政府办公室(外侨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文广新局(文物局、版权局)、市卫生计生委(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发展委、市房管局、市供销社、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等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2.将原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负责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市政府确定集中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统一组织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的流程进行规范、优化,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协调垂直管理部门入驻事项的集中、现场办理;负责协调与项目建设相关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事宜。

(三)负责对入驻市行政审批局的审批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负责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诉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指导和协调县(市、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行政审批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会务宣传、应急管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人事编制等。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机关年度财务计划、财务报表、预算申请、支出管理和运行保障等。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调整、下放、法律审查、流程优化、行政复议、诉讼,及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等。

(四)审批一科。

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职责。

(五)审批二科。

负责建设交通领域相关审批职责。

(六)审批三科。

负责教科文卫领域相关审批职责。

(七)审批四科。

负责社会事务领域相关审批职责。

(八)审批五科。

负责商事登记领域相关审批职责。

(九)勘验评审科。

负责行政审批环节中现场勘验、评估、评审等职责。

(十)信息技术科。

负责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网络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行和发展等。

(十一)运行监督科。

负责入驻各窗口的监督管理、考核、作风纪律、形象建设及各分中心监督管理。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科。

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其中正科级14名(含机关党组织和总工程师科级领导职数各1名),副科级7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行政审批局与原审批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等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审查、决定送达,并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局承担。原审批部门主要负责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制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并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缺位。原审批部门因监管工作,需要市行政审批局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数据、信息的,市行政审批局应积极配合。

(二)市行政审批局相关审批工作接受省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并负责对县级行政审批局的业务指导。

(三)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行政许可等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今后,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原则上由市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接、实施。取消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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