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字〔2017〕3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需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范围:《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邢政发〔2015〕12号)中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和 2015年3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邢政字〔2016〕32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邢政字〔2016〕36号)中已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二、清理责任单位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
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清理标准
开展清理工作要统筹考虑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清理最新结果等,重点清理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所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包括不符合“放管服”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碍改革决策落实、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3.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4.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
2.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未作相应修改的;
3.部分内容不符合“放管服”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碍改革决策落实、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4.部分内容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修改完善的;
5.同等效力的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一致的。
四、清理要求
(一)迅速行动,抓好落实。各清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认真清理,及时报送。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按附件1-4表格内容分类填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于2017年7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应一并报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清理报告,内容包括清理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清理结果等,同时填写附件5,于2017年9月29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强化督导,稳步推进。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将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或抽查。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清理完成情况纳入2017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联系人:樊青青,联系电话:0319-3288900(传真),电子邮箱:lyfzb900@126.com。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登记表
2.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4.拟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5.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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