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发〔2016〕18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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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政办发〔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着力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建设目标

到2020年末,全市培育2-3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打造布局合理、车桩相随、快慢互济、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可持续发展,建成充电站125座、充电桩4800个,其中专用充电站45座(含县、市及大曹庄管理区26座)、充电桩3000个,公共充电站80座(含县、市及大曹庄管理区36座)、充电桩1800个,达到为4万辆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服务能力。

积极探索研究建设换电设施,逐步形成适合我市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模式,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鼓励在既有居住小区,立足现有供电设备和线路容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依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要发挥带头作用,推动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情况,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对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按照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要沿途合理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每2000辆电动汽车配套建设1座以上公共充电站,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 0.9 公里的要求,优先在城市区内中心地段、繁华地段、车流量大的地段先期建设,逐步由城市中心向边缘、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梯次推进。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均不低于10%,其他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车位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均不低于10%;既有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应配建公共充电设施;允许一定数量的充电车在城市区内定点和流动充电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健全服务体系

(一)创新服务商业模式。引入具有资金实力强和技术管理水平高的市场主体,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共充电网络智能服务平台运营。鼓励具有富裕电容和一定数量停车位的酒店、院校、企业等单位或个人与充电服务企业开展众筹建桩。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EPC、EPCO等合作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规范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

(二)加强运营服务管理。充电服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规范和我市要求的通用充电设备,同步开展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在线支付、账户管理等服务,并确保充电服务的安全性。充电设施应由具备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其建设和运营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作为收入主要来源,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利用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拓展增值服务,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加快《邢台市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编制,制定出台《邢台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各县(市)及大曹庄管理区要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公布实施。

(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同步明确停车设施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自2016年起,对新建住宅的停车位、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时,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开展充电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

(四)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的投资补助、新能源汽车推广奖补等相关资金,同时,自2017年起,依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向,我市每年从上级下拨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补贴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完善充电服务价格机制。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对不同类别、不同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六)强化用地支持。利用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充电桩,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公共充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符合新兴产业的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七)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八)加强安全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九)明确任务分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价格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市规划、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要分别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标志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为党政机关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市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市工信部门要及时通报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以便适度超前建设充电设施;市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充电设施生产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新型充电技术和装备研发;国网邢台供电公司要加快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保障。各县(市、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积极作为,切实承担起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

(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科技、机关事务管理等单位及桥西区政府、桥东区政府、邢台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网邢台供电公司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快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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