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发〔2016〕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邢政办发〔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5号) 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5〕163号)精神,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提振内需、扩大消费、吸纳就业、促进对外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邢台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工信、科技、财政、人社、国土、公安、交通、农业、供销、统计、旅游、教育、金融、人行、国税、地税、工商、海关、检验检疫、质监、邮政管理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电子商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保障人员和工作经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扩大舆论宣传
(二)加大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开展电商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五进”工作。
(三)利用多种载体平台创新宣传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影响力。鼓励各级各相关部门建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宣传本地电商发展的动态以及优秀电商产品、企业。在邢台日报、牛城晚报、邢台电视台等市级媒体上设立电子商务专栏性节目和栏目,对优秀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电商能人进行宣传推广,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与创业氛围。
三、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四)除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外,电商企业实行直接登记;支持电商企业资产重组、地址搬迁、技术转让等,有条件的可实行并联审批。
(五)允许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作为多家电商企业的办公场所;允许电商企业依法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登记为住所;允许电商企业使用“(产品)互联网销售”作为经营范围申请注册(如属于外商投资电商企业,需标注“不含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电商企业名称的字号。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等应用。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六)加强政府财政资金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探索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的电子商务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业建设等。市财政视财力状况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工作的开展。
(七)各县(市、区)可根据各自发展特点和优势,研究出台差别化的财政扶持政策。
五、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八)对电子商务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符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九)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或免税政策,提高退税效率,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措施,积极培育更多的一类企业,并享受1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的优惠服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
六、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十一)组织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开展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引导电子商务企业运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创建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贷款,支持和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开展“电商互助贷”等各类针对电商企业的服务业务。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采用电商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对省市示范、重点电商企业给予无抵押创业贷款。
(十三)支持商业银行创新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优先为电商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
(十四)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优先为电商企业办理小额贷款担保手续。
七、加快电子商务园区和平台建设
(十五)依托清河羊绒、沙河玻璃等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机制,支持产业园区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对经各级政府审定入驻电子商务创业园区的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争取上级资金给予支持;同时优先支持园区内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向上级申报重点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十六)对在本地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根据销售额度和对当地财政的贡献率争取上级资金给予支持。
(十七)优先安排国家、省、市重点电子商务产业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
八、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十八)加快快递物流配送业发展,规划建设与电子商务产业园相配套的快递物流园区、物流节点,完善城市快递配送网络;建立高效通畅的电子商务产业物流配送体系;努力开通“冀新欧”班列,充分利用其快捷安全的优势,形成航空、海运、公路、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的格局;同时,对物流配送企业、快递企业的新建或改造提升配送网络项目,争取上级资金给予支持。充分发挥邮政、快递企业优势,延伸服务链条,合理配置资源,在推动“快递下乡”、“村邮乐购店”建设的同时,积极促进电商快递协同发展,打通农村电商快递配送“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促进农村商贸流通的发展,为服务地方特色经济,实现“网货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物流提供服务支撑。
(十九)加强城市配送车辆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管理,进一步提升物流配送能力。解决末端配送难题,支持邮政、快递企业按照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建设标准化营业网点,引导连锁商业机构、社区服务组织参与建设快递末端投递综合服务站点,推动“网订店取”、智能快件箱等电商物流配送经营模式创新。
九、推动实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二十)依托我市清河羊绒、沙河玻璃、宁晋电线电缆、临西轴承、平乡自行车、南宫汽车用品及羊剪绒、邢台县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等县域特色产业,积极引导实体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传统商贸企业,积极应对电子商务对企业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加强研发、生产和营销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利用三年时间,力争使大中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率达85%以上,中小型企业达到70%以上。
(二十一)鼓励引导家乐园、邢台北国、世贸天街、银座商城,福美多、天天便利等连锁便利店、知名品牌专营店等传统商贸实体企业建立网上平台,开展集电子商务、线上线下O2O体验、城市配送为一体的同城购物平台,着力打造一批立足本土、突出特色、面向全国的精品“网购商城”。
(二十二)鼓励蓝驰集团等汽车销售服务市场等因地制宜打造“网上市场”,加快市场交易和管理模式电商化升级。
(二十三)鼓励和引导红星美凯龙、邢台新凯龙等家居类专业市场相互合作,大力拓展现场体验、家装设计等增值服务,加快形成网上家装市场新优势。
十、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二十四)以清河县、平乡县、南宫市、威县、沙河市、宁晋县、内丘县、邢台县、临城县为重点区域,以阿里巴巴、慧聪网、苏宁云商、京东商城、邮乐网、邮掌柜等农村电商交易平台为支撑,建设邢台产业带、特色邢台馆、农村淘宝等项目,2016年实现农村电子商务全覆盖。
(二十五)充分利用供销社、邮政企业现有的基层网点资源,加快建设自有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邢台市邮政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平台开展合作,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逐步实现乡镇网点全覆盖。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促进我市地方特色产品扩大销售渠道,进而实现“卖全球、买全球”的发展目标;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副产品(原产地为邢台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鼓励其不断发展壮大。
十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二十六)积极申办邢台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搭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二十七)鼓励市内企业利用阿里巴巴速卖通、敦煌网、诚商网、中国制造网等国内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B2B、B2C 进出口业务;以清河羊绒网、沙河玻璃网、临西轴承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和内陆港进出口贸易服务平台等特色产业电子商务网为依托,进一步修订完善和优化升级相关信息系统,打造有邢台特色的跨境电商平台,鼓励更多的外贸进出口企业通过全网营销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减少中间环节;由属地政府对首次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首次创建电子商务网站的外贸转型企业,争取上级资金给予支持。
(二十八)鼓励各类外贸基地、电商园区、电商龙头企业,通过合资、租用或自建方式,在哈萨克斯坦、韩国、巴基斯坦、泰国、尼日利亚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以海外仓模式和海外零售业务的有机结合,完成仓储、拣货打包、派送、收款、客服与退货处理的一条龙式的海外本地化服务;在成功运营基础上,逐渐向欧美、东盟和日本、俄罗斯、印度等重点市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辐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托海外仓在境外建立快递物流分拨中心。
(二十九)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城区开办进口商品线下体验店;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开展网上直购进口业务,支持进口日用消费品和我市生产用原材料。
(三十)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行在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管理和商务等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推动创新口岸监管模式,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快通关、快报检、快汇兑、快退税”全流程服务。推进“单一窗口”模式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口岸通关监管平台、集中监管场所和相关设施建设,推动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便利措施,推动研究出台快速通关、通检、结汇、退税、物流等环节相应的便利措施。对进口跨境电商商品检验检疫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简化企业和商品备案方式、方法,简化查验流程和促进无纸化通检。优先办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税,适用跨境电商退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可依据海关电子报关信息和相关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和免税;探索简化商品归类、研究跨境电商出口适用综合退税率及无纸化管理方式。推动银行和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支持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正常收结汇;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经营主体,凭海关电子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
十二、优化电子商务经营环境
(三十一)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的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实现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引导电商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十二)重点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用管理、特殊电商业态的市场准入等问题,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通报机制,强化企业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从事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各种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三、建立电子商务统计、信用体系
(三十三)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及重点企业监测,逐步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制,将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单位)通过网络实现的零售额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三十四)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独立、公正、客观原则,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交易信用管理服务系统,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与认证服务。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信用数据和社会信用数据,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分析和预测。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五)支持邢台学院、邢台职业技术学院、邢台技师学院、邢台现代职业学校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并派学生到电子商务企业实习就业。
(三十六)鼓励企业引进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将电商企业紧缺急需人才优先纳入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进行上报;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领军人才。
附件:《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表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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