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发〔2016〕7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衔接调整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4:46:13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衔接调整的通知


邢政办发〔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省政府清理规范结果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市实际,此次共衔接调整17项,其中,取消4项,保留实施4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9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邢台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及公开公示工作。

附件:1.衔接取消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4项)
2.衔接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共9项)
3.衔接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4项)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附件1:衔接取消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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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邢台市, 邢政办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