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发〔2016〕1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4:46:15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邢政办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邢政发〔2015〕9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0号)精神,现将《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95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26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69项。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编委办负责将《清单》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名称及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二、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今后确需新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估相关收费政策的合理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根据后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收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和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互相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

四、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制定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管理,加强中介服务监管,优化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2.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审批要件的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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