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字〔2016〕3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邢台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保障行政执法合法、合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各类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市、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实行统一领导。
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具体实施过程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 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应遵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遵照《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按程序实施,防止出现程序违法。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编制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在本部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程序应以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权限、标准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部门执法程序的实施和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按照省、市要求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予以公开。
第八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畴内,行政执法部门应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和柔性执法,减少行政争议。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公开、公正。
依法应事先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应履行告知义务。
涉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时,部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前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语言应文明、行为举止应得体、适用方式应得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全面、客观。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应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公正、客观地记录询问过程,不得使用诱导性言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应依法制作检查笔录,涉及现场勘验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予以勘验,并制作勘验图和勘验笔录。
第十四条 涉及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依法出具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遵循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相关规定。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经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经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由部门集体讨论作出。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先经专家论证,之后作出。
第十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备案,部门应向本级政府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审核或备案机关发现下级政府或部门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流程。
第十八条 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要求和部门已经制定的全过程记录办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列入部门执法活动和案件办理审核的工作步骤,对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通过文字与音像同步的方式进行全记录。
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关键环节要记录清楚全过程。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省、市“两法衔接”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不得“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按月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录入信息,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情况。
对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的,一经发现,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移送;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等要求,使用制式执法文书。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应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内容充实全面,统一使用规范的制定程序、格式和文字。在文书中应注明国家、省、市明令要求需注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依法应预先告知的,应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应举行听证的,应按规定进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附条件或期限的,应载明生效的条件或期限。
第二十五条 执法程序完毕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依法予以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案卷评查和评议计划。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年度内对本部门和下级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专项审查和评议,对结果进行梳理、总结、通报,并报本级政府。
第二十八条 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规范工作,按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邢政发〔2016〕2号)要求进行全面监督,督促和指导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对现行行政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应内容明确、形式简单,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
已经制定并报本级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政府应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统计规定》(冀法〔2015〕14号),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按时间节点上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定期进行研究分析,对相关数据进行梳理统计,及时总结改进提高。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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