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发〔2016〕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省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4:46:24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省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邢政办发〔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要求,对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衔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要求,对《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邢台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邢政办发〔2015〕17号)中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对照衔接,我市共涉及26项,其中,取消4项,明确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16项,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6项。
二、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核准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清单及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等。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等。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等内容。市审改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并在邢台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
三、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清单和纳入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四、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要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六、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领导,创新举措,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衔接省政府明确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目录
2、衔接省政府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3、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附件1:衔接省政府明确除中介机构编制外可自行编制的审批要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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