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字〔2016〕2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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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邢台市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范证件申报审批流程,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监管,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岗位职责经过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且考试合格后报经省批准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件。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据法定职权经报省批准签发的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件。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及其所持有证件的管理部门。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规范执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公共、专业法律知识培训,通过资格考试,申领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持有国家部委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报送当地政府法制机构登记。

第五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新录入的工作人员,应在试用期满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定期组织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及行政执法骨干力量进行培训和考试。

新增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按要求录入“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管理平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经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申领证件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七条 县级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证件申报和管理工作,把好准入关口。

(一)申领证件的人员应是在编、在册、在岗人员,且拟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不在执法或监督岗位人员,一律不得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三)对已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人员的基本信息,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已调离工作岗位的人员,行政执法部门应立即撤销本人的证件公开信息,收回其证件,交属地政府法制机构,由属地政府法制机构上交市政府法制机构;

(五)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告或在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按程序再申报补发。

第八条 申领办理新增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由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审查把关后,连同机构编制部门的确认材料,送属地政府法制机构核实并上报。

第九条 全市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年检工作,一律通过“邢台法治在线培训考试系统”进行,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工作。具体落实由县级政府和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详细安排、具体时间应提前十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通报。

县级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年检网络在线考试自动生成的结果,及时更新人员基本信息。未参加年检或年检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资格。

第十条 县级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按规定适时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保证年度内持证人员参加不少于四十学时的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应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情节或暂扣、或吊销其证件,或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需要吊销的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证件。

第十五条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出具省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的暂扣文书,并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全面推行落实文明执法承诺,进一步完善文明执法公开承诺制度,并在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公示栏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文明执法公开承诺制度主要包括行为规范、仪表规范、语言规范、车辆管理规范等方面,应明确行为规范和禁忌言行,设定应对责任和问责方式。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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