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字〔2015〕62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5〕6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法治河北建设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中共邢台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邢台建设的实施意见》(邢发〔2014〕15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组建法律顾问团。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以市法制办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律师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为非社团组织,主要任务是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专家学者律师的聘任、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按《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执行,组织联络、日常管理,由市法制办具体负责。
附件1: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名单
附件2: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
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名单
赵希田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副教授
张兆平 邢台学院法学研究室主任 讲师
陈卫波邢台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 副教授
刘建鹏 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一级法官
柴玉荣 市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 高级检察官
李寅岭 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之永 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主任
隋瑞岭 河北华凯律师事务所主任
米京涛 《邢台日报》社编辑记者 经济法学硕士
赵 剑 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工委主任科员 法学学士
附件2:
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邢台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随政府届期进行,每两年聘任一次。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主导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法律顾问承担下列工作: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应政府要求,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或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参与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修订;
(四)受政府委托,参与或代理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五)参加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或交办的涉法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信息通报、统计报告、档案管理、绩效考评等日常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七条 年底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加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活动,取得相应报酬;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市政府的有关会议;
(三)阅读、摘录、复制除涉密外市政府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
(四)优先了解本市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材料。
第九条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涉法事务,应当持有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介绍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条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禁止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市政府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市政府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法制机构认为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及本人认为由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回避或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批准予以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包括:
1.任期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
2.任期内3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3.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露因担任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投诉举报有违法情形,经查证属实,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六)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支付报酬。具体办法由市法制办制定。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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