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2013〕10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2日
邢台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社会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考核工作组每年12月上旬前对各县(市、区)政府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个部分和14个项目。
第七条 市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公安局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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