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2010〕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政办〔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邢台市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并轨,统一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试行公共租赁房及较低价位、较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增大实物住房保障比例;大力推进旧小区改善、城市棚户区(旧城区片、危旧住房改造)改建、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切实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基本任务
(一)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全市住房保障总户数达到12000户(其中以实物住房方式保障6500户)。其中,市区保障6000户(以实物住房方式保障3000户),县(市)和大曹庄管委会保障6000户(以实物住房方式保障3500户)。
(二)旧住宅小区改善
继续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市区改善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总投资达到900万元,其中,政府投资380万元,企业自筹520万元。各县(市)有旧住宅小区的要制定实施方案,并选择1—2处进行改善。
(三)城市棚户区(旧城区片、危旧住房改造)改建
市区完成棚户区拆迁面积20万平方米,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达到1500户。各县(市)有棚户区的,要在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政策,并完成1—2处的拆迁工作。
(四)农村危房改造
全市计划完成改造3700户,其中广宗县1200户,临城县1200户,巨鹿县1300户。
(五)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
计划完成改造2618户。
(六)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6月底前,完成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年底前,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全部开工建设。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达到85%,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50%。
三、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5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50平方米以内;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转让住房的面积未超出本条三款规定的除外。
年满30周岁的单身市民且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可独立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被拆迁的房屋,五年内其建筑面积按拆迁面积或补偿款除以当时所在拆迁范围内的补偿标准计算;五年后可不计算该处房屋面积。
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优惠的家庭、城中村村民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推举夫妇中的一名作为代表向所在办事处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两次公示后,取得《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住房保障资格证》实行年审制。
(二)确立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分类保障
为满足保障对象的不同需求,市政府向保障对象提供下列保障方式。
1.保障房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向保障对象收取廉价租金的保障方式。租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取,收取租金上缴财政国库,按收支两条线用于保障房维修和管理。
保障对象为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大病患者,一、二级重度残疾患者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群体。其中享受生活低保的家庭在保障标准内免交租金。2010年租金标准为0.82元/平方米。
2.保障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被保障对象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补贴金额按照被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核定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市区2010年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
3.保障房共有产权。是指政府和保障对象共有保障性住房产权的形式。政府向每套保障性住房投入一定的资金(每套3万元),所占份额为政府产权部分,剩余产权由保障对象出资购买。政府投资后,其他投资和各种费用由保障对象承担。
保障对象为具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保障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依据家庭实际需要,可以在市场上自主选购新建商品住房(城中村等回迁房除外)、存量房(平房除外),政府向每户发放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万元。
保障对象在购买住房前,应经办事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可,房源为非直系亲属所拥有的住房。
(三)创新保障方式,扩大保障范围
1.试点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保障性住房投资机构建设较小户型住房,供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方式。
保障对象为租赁补贴对象、在市区就业三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60%左右。
2.试点较低价位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机构组织建设中小户型房源,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的15%左右。销售对象为收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住房面积略超标准,或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收入略超标准的家庭。购买较低价位住房,不享受政府补贴。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以上保障措施,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政策。
四、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
2009年前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廉租住房52个项目、9866套住房,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全部竣工,其中60%以上达到入住条件。2010年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廉租住房项目,上半年要全部开工建设。
(二)积极谋划并储备项目
市、县(市)要积极谋划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为争取上级资金,做好项目储备。2010年,各县(市)至少谋划一个成熟的廉租住房项目,按照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为及时上报做好充分准备。对已确定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可以先行开工建设。
(三)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低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25%以上。采取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在商品房建设项目(用地规模50亩以上)中配建中小户型住房,配建用地规模达到10%以上,将保障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其余部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标准,加强施工管理,强化在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体制,定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指导。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规定户型建筑面积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以两居室为主、一居室为辅,以多层为主、以高层为辅,最大户型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低价商品住房最大户型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户型面积要按照相关政策并结合保障对象要求合理确定。
(五)试点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
为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按照政府主导,专项投资的模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成立“邢台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低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由政府注资及划拨资产作为启动资本,通过融资,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标准和棚户区改建工程的需要。
(六)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的筹集规定并保证及时足额划转,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国家和省的专项补助资金,出让土地上建设保障房所占土地应缴的出让净收益。住房保障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发放、新建、购买、改建保障房及政府产权认购等,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财政住房保障资金筹集的监督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五、推进旧住宅小区改善和城市棚户区(旧城区片、危旧住房改造)改建工程
(一)旧住宅小区改善
旧住宅小区改善主要是对2000年前建成的住宅区在硬化、绿化、美化、节能等方面进行改善,同时完善服务功能,建立物业管理机构。企业自管小区,改善资金由企业自筹;原市直生活区、社会旧住宅区等,一般由市政府投资改善,体育、文化等部门予以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协调指导,确保完成改善任务。各县(市)有旧住宅小区的,要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进行改善。
(二)城市棚户区(旧城区片、危旧住房改造)改建
按照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旧城区片,将居住用地面积所占比例较大的旧城区片纳入城市棚户区改建范围,2010年先行启动,为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做好准备。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市规划部门及区县政府配合拟定改建规划及年度计划,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纳入棚户区改建范围,并向省政府呈报。各县(市)要积极推进棚户区改建工程,同时做好棚户区改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对象为国家贫困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收入和其他贫困户,其住房结构严重变形、墙体失固已成危房,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市建设部门应制定认定程序、建设标准,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政府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其补助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危房改造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建设部门要做好协调督导,确保全年任务完成。
七、实施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市发展与改革、国资、林业、农业部门是国有煤矿、独立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强力推进。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是实施主体。按照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各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企业积极筹集资金。按照冀政〔2010〕1号文件要求,探索实施多元化产权管理模式,保障改造区内的居民得到妥善安置。6月底前,完成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9月底前将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全部开工建设。
八、落实并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及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回迁安置房用地除外),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本项目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城市棚户区及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独立工矿棚户区回迁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应按下限收费或减免收费。包括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的住宅,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障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收费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配套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按建筑面积的所占比例减免相关费用,享受优惠政策。
按冀政〔2010〕1号和冀建保〔2010〕63号文件落实税收、金融等有关政策。
九、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机制
(一)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管理体系
各县(市、区)要健全住房保障工作体系,将住房保障工作职能落到实处。同时,要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三区政府要在4月底前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办事处住房保障办公室增配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并配有网络外线,5月初进行验收。
(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制度
各县(市)和大曹庄管委会,要认真制定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计划和实施意见,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要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要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调查与审核,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审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确保住房保障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
(三)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相关部门责任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投资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保障资金;财税部门要在新建、购买和租赁廉租住房时提供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测算廉租住房租金;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并建立工作体制,公布认定程序,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邢台日报社、牛城晚报和广播电视局要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服务,免费刊登或播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物配租、收购、租赁和招投标等工作的公示、公告。市发展与改革、国资、林业、农业、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认真落实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市政府已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民心工程和政府城建重点工作,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12月底前,市政府将组织考核组,把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进行考核,对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情况、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市)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对各县(市)进行调度,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进行巡回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将实行约谈制,约谈当地县(市)政府领导。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协调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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