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2009〕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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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邢政办〔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邢台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九日

邢台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

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要求,现就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现为指导,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环节过多、办理时间过长、行政效能低下的问题,最大限度地精减许可和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许可和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缩短许可和审批办理时间,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对象为市、县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以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其他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范围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程序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过程,涉及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环保、商务、安监、规划、消防、城管、档案、人防、地震、电力、供水、热力、然气、招标、水利、气象、劳动保障、卫生防疫、文物、审计等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个环节。

三、工作原则

(一)条块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涉及和设定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涉及的所有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二)依法审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对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严格规范,能调整的调整,能合并的合并,能取消的取消,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和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子以取消或停止。

(三)非报即停。本次清理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法律、政策依据等情况报送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瞒报、漏报的一律视为取消。

(四)政务公开。对拟保留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要通过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编制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公布的一律不再执行。

四、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

(一)安排部署(3月6日前)。学习《河北省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和付志方副省长《在全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暨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制发《邢台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及“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分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四张表格)。召开全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会议,统一思想,全面部署。

(二)自查清理(3月6日至3月20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安排,对所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含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外资)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各级各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暂停执行、保留、改变管理方式、可与其他事项合并或并联办理的意见,并附该事项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办结时限和用章情况等,同时填写“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分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四张表格)。市政府有关部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16日前将清理规范意见和统计表格一并送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要形成专题报告和汇总统计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20日前报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审核 (3月20日至4月25日)。由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审核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逐项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取消、暂停执行、保留、改变管理方式、可与其他事项合并或并联办理的具体意见。

(四)审定公布 (4月26日至5月31日)。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经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将清理规范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机构

成立邢台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是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汇总审核,提出清理规范意见,经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本次清理工作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本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组织落实。对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

(二)落实责任。要建立清理规范工作责任制,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哪级政府研究批准的事项,哪级负责清理规范。要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三)严格审核。清理规范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审核,真正按照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和企业、群众的愿望实事求是地进行清理规范,做到不漏一项,不留余地,不走过场。

(四)协调推进。各级各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清理规范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研究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高效审批新模式,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五)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形成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良好氛围。

附件:1.邢台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填报说明

3.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审批类项目)

4.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核准类项目)

5.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 (备案类项目)

6.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

附件1:

邢台市清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

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戴占银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张砚平 市政府副市长

盖凤安市政府秘书长

杨孟勋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

董志军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郭运兴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姜桂莲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张 平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岳二沙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郭保斌市纪委监察综合室主任

王孝诗市规划局总规划师

尹孟谦市建设局副局长

赵洪岩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凤冠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春格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姜桂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 平、岳二沙、郭保斌、王孝诗、尹孟谦、赵洪岩、马凤冠、刘春格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

和审批事项统计表填报说明

本统计表中所称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项目,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不同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实行相应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

核准类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邢台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

备案类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邢台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且国家未明令禁止投资的项目;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的外商直接投资、国外贷款项目及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项目。

1.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名称: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为准填写,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设立依据:填写的内容包括设立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名称;发布的令号、公告号及发布时间、施行时间,若有修订,填写最近一次修订后发布的令号、公告号及发布时间、施行时间;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设立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条款,如第X条、第X款、第X项,具体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原文表述。

3.具体实施机构: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明确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实施部门(机构)填写。委托实施的,受委托部门(机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填写委托部门(机构)发布的委托公告号和发布公告的时间;由实施部门(机构)多个内设机构实施办理的,只填写为该实施部门(机构)。

4.实施环节和办理的前置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及依据:按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填写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所处环节;该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需具备前置条件的,必须填写应具备的前置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前置条件设置的依据参照本说明第2条填写。

5.清理意见:

保留:经本次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填写“保留”;

针对何种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经本次清理后,明确针对特殊项目或在特殊情况才需实施、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填写项目名称或具体的特殊情况;

改变管理方式:本次清理后,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填写改变后的管理方式,如审批或核准改备案、事前管理改为事中事后监督;

与其它事项合并或并联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与本部门(机构)另外实施或其他部门(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类同、相似、相近,为其前置条件或处于同一环节办理的,经本次清理后,要实行合并或并联办理,填写合并或并联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暂停执行:经本次清理后,与投资项目无关或关系不紧密、其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可包含和替代、以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解决、事实上已经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无不良或其它后果,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时以“非必须”形式、语句表述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要一律暂停执行,填写“暂停执行”;

取消:与投资项目无关、已明令取消但仍在实施和依据规范性文件设立的,仍以修订前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设定和修订后未保留或未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自查认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可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填写“取消”。

6.办理时限:

清理前:填写本次清理前规定的或公开承诺的实施、办理所需工作日天数;

清理后:经本次清理后,按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办理时间的要求,提出实施、办理所需工作日天数。

7.用章情况:

清理前:填写本次清理前,实施、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实际加盖的本部门(含各内设机构与本部门内的前置条件)公章及许可、审批专用章数;

清理后:经本次清理后,按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环节的要求,提出实施、办理时加盖本部门公章及许可、审批专用章数。

填写此统计表时务必规范、严谨,不得任意增加或删减统计表的内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上报清理结果时,一并报送电子版统计表。统计表样式可从河北建设项目信息网(http://www.hebpi.com)“清理规范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专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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