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2009〕1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汾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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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汾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邢政办〔2009〕15号

桥西区、邢台县、沙河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汾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邢汾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邢汾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邢汾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制定如下标准:

一、征地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用地(不含取土用地)

临时占用耕地补偿费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临时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5倍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未利用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3倍计算;临时占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一年两季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5倍、一年一季作物按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自占用之日起占一季补一季。占地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

(四)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永久性占地补偿年产值的计算标准,以县(市)统计部门年报资料中被征地乡镇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为依据。

二、地上附着物拆迁

(一)青苗

1.地上有青苗,补偿标准以该县(市、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依据,一年种植两季作物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0.5倍、一年种植一季的作物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2.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自土地被土地部门《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或明确通知土地被征收后,在此土地继续投工、投料、抢种、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鱼塘

除征地费用外,正在养殖的鱼塘每亩水面按附件(邢汾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进行补偿,不符合养鱼条件、无水或没有养殖的鱼塘不再补偿。

(三)房屋建筑物

1.房屋建筑物分类

房屋建筑按结构分为两类七等,具体划分为:

第一类:平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或带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顶面为空心板或现浇混凝土顶的砖混结构平房;高级瓷砖、石材地面,高级墙漆、壁纸,豪华装修;

二等房为砖(石)墙,木房架,木檩条、瓦顶或砼梁、空心板顶,普通瓷砖地面,普通装修;

三等房为一般平房,墙体为砖墙,木梁、木檩条或水泥混凝土檩条,房顶为白灰、炉渣顶或砖漫顶,水泥地面;

四等为简易平房,一般为砖(坯)墙或砖、石干砌墙,顶面为石棉瓦或塑料瓦简易房顶。

第二类:二层(含)以上民用楼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顶面和为现浇混凝土或空心板结构,高级瓷砖、锒面、石材地面,高级墙漆或壁毯、豪华装修;

二等房为每层必须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必须带底圈梁),屋顶为空心板的砖混结构,普通装修;

三等房为每层必须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圈梁、空心板、屋顶为白灰炉渣防水处理或青红瓦顶,水泥地面;

2.建筑物结构的拆迁补偿计算办法

(1)房屋高度以室内净高度(木结构量至远掾下方)计算。面积以房屋墙体外壁测量(与室内结构、地基无关)、按标准高度2.8米,房屋标准墙体为24公分。

(2)房屋墙体为37公分时,补偿标准增加10%,部分墙体为37公分时,不再计算。房屋墙体为50 公分里生外熟时,按标准房屋墙体(24公分)计算。

(3)房屋按标准高度(2.8米)每增减10公分,按本层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增减4元,不足10公分,不计算。

(4)房屋拆迁补助费用包括装修、宅基土方以及取得宅基地证等相关费用。

(四)电力、电讯及其它管线设施拆迁

电杆、变压器拆迁补偿费含电力线路改造所有费用、新占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砍伐林木补助费等。

(五)农业水利设施拆迁

占压机井补偿费含井房、配套设施补偿费用。因高速公路建设造成原有农业灌溉系统破坏,确需补打机井的,在拆迁登记阶段进行调查核实,补打机井计入拆迁赔偿数量并详细说明。

(六)厂矿等经营性企业拆迁补助费

1.需要拆迁的企业,如果其国家要求的证照齐全的,则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如果其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拆迁损失自负,不予以经济补偿。

2.高速公路拆迁补偿费只对固定资产拆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其停产损失及预期经济效益等不予补偿。

3.企业固定资产拆迁应按照项目分类进行补偿:

(1)对于厂房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附表中房屋标准执行。

(2)对于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拆迁的,如果能够拆迁的,按照80元/吨的运输费用进行经济补偿,不能移动的设施其补偿费标准按照现行的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

三、其他

(一)在拆迁过程中,如拆迁项目未包含于标准之列,应按照相似项目补偿标准计算;如没有相似的项目,按该项目现行市场价格并经扣除相应折旧费和残值后,予以补偿。所列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群众生活水平适当调整。

(二)对征地拆迁造成水渠、道路等设施损坏的,如果通过其它方式恢复原有功能,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附件:邢汾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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