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2008〕10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4:52:02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邢政办〔2008〕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进一步提升“禁实”工作层次和实现建筑节能65%的目标,推动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向纵深发展,依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加大“禁实”工作力度

邢台市区、邢台县和沙河市规划区内,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正负零以上主体结构禁止设计掺废烧结实心砖(含粘土实心砖,下同),统一改用非粘土烧结多孔砖、非粘土烧结空心砖、混凝土多孔砖、掺废50%以上的多孔砖(孔洞率≥25%)、各种砌块和轻质板材等新型墙体材料;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掺废烧结实心砖,正负零以下主体结构允许设计使用掺废50%以上烧结实心砖,鼓励发展CL节能抗震结构、轻框结构等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其他县(市、区)城镇规划区自2009年6月1日起,全面禁止设计、使用以粘土为主要材料的实心砖,统一改用烧结多孔砖、掺废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各种砌块和轻质板材等墙体材料。

二、加快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改造步伐

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粘土实心砖限产、禁用和发展新型墙材的宣传力度,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保障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县(市、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对现有粘土实心砖企业实行限产承诺备案管理,严格控制粘土实心砖产量,对具备转产条件的鼓励其进行技术改造,积极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工商、国土、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占有土地、无证开采资源的砖瓦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砖瓦企业要予以关停并限期复耕还田。

三、积极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与应用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资源,积极开发一批上档次、上规模、科技含量高、适合当地建筑体系的新型墙材产品。新建、扩建和经过技术改造的新型墙材项目,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新型墙材节能示范项目,以点带面,推动新型墙材的发展与应用。力争到“十一五”末,我市新型墙材的应用量达到总量的55%以上。同时,加强市场监管,严把产品质量关,严格监督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进入建筑市场的新型墙材产品必须取得《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和《河北省节能产品认定证书》,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建筑市场。

四、分工负责,确保“禁实”目标实现

为实现“禁实”工作目标,邢台市区、邢台县、沙河市规划区内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以掺废烧结实心砖为墙体的建筑,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与设计文件;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掺废烧结实心砖为墙体的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采用掺废实心砖为墙体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审查;对违反规定设计使用掺废烧结实心砖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对违规单位提出停止施工意见,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擅自使用掺废烧结实心砖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地的资源分布情况,充分利用好工业、矿业、建筑垃圾等资源,参照市区的做法,按照各自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禁实”工作按时完成。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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