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字〔2019〕1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邢政字〔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9年1月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好立法工作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民主立法
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时,要始终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群众路线,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规范与引导、管理与服务、权力与责任、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关系,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大胆创新,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二、严格规范立法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规规章制定工作。在制定过程中,要切实贯彻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查找当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在报刊、政府网站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本系统、本行业以及有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切实加强协调沟通
起草的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认真研究,及时合理地提出意见建议。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市司法局要加强协调,协调不成的,提请市政府主管领导进行协调。因重大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对列入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人员和经费,争取尽早将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要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按时完成。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需要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力争年内制定的规章两类:
一、需要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邢台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二、市政府力争年内制定的规章(待省政府修订《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后)
《邢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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