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字〔2018〕32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通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通告
邢政字〔2018〕32号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叉车、起重机等。
二、低排放区域范围:邢汾高速西环连接线、G107国道绕城改建段及G340、S342绕城改线规划在建路段构成的环城围合区域。
三、低排放区域管控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控。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达到国家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销售企业应明确标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并对消费者尽到告知义务。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加强监管,强化源头管控,确保在我市销售和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
(二)实施报备制度。对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报备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进行备案,备案的机械设备尾气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排放限值。
(三)建立联动机制。环保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抽查,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对未备案的机械设备,清退出场。二是对已备案的机械设备排放达标情况进行检测。检测不达标的,由交通、建设、城管、环保、农业、水务等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处理,并移交环保等部门对施工单位依法处罚。三是对使用冒黑烟的工程机械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施顶格处罚,限期整改。四是对于多次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在媒体曝光。
(四)强化油品质量和油气排放监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
(五)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限制。
五、违反本通告,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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