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发〔2018〕17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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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邢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的通知

邢政发〔201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已经2018年9月6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邢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8〕18号)和《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邢发〔2018〕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作战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加快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控制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抓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治、城乡联治、全民共治,坚持科学治理、协同治理、依法治理、铁腕治理,深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狠抓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城市精细化管理、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强化措施保障,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力争退出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经过三年努力,全面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33%;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38.6%以上,较2017年下降22.5%以上,达到62微克/立方米左右;全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50.5%以上,平均重污染天数较2015年减少28%;力争退出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

(二)年度目标。到2018年底,PM2.5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43.8%以上。到2019年底,PM2.5浓度力争达到6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47.1%以上。到2020年底,PM2.5浓度力争达到6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50.5%以上,平均重污染天数较2015年减少28%。

(三)各县(市、区)目标。各县(市、区)2018-2020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改善目标和平均优良天数、平均重污染天数目标见附件1和附件2。

三、重点工作部署

(一)坚决打赢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硬仗。

1.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严格落实国家、省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加快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坚持分类施策,实施市主城区中小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对县城和主要城镇建成区的重点污染工业企业,具备条件的要实施退城搬迁。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清单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坚定不移按要求化解钢铁、焦化、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禁新增产能,严防封停设备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强力推进钢铁行业搬迁改造。2018-2020年,全市压减炼铁产能101万吨、炼钢产能48万吨。其中,2018年压减退出炼铁产能50万吨;2019、2020年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中钢邢机:加快退市进园进度,力争2018年9月底前完成土建基础施工,土建主体开始施工;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升级改造,建成全国领先的轧辊研发生产、高端特种锻造锻件生产、全国焦炉维保“三大中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桥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邢台钢铁:依据有关政策掏空450m3及以下高炉,保留1050m3高炉正常生产;焦化工序、烧结工序限产5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桥西区政府)力争2018年10月底前制定搬迁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启动搬迁,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桥西区政府)2018、2019年,分年度关停焦化工序。(落实单位:桥西区政府)

德龙钢铁:2018年底前,对高炉炉顶均压煤气进行回收利用,建成“无烟工厂”,充分回收利用厂区蒸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邢台县政府)2019年6月底前,全面达到严于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邢台县政府)加快配建煤气柜或调节阀,从2018年开始,根据环境空气容量,采暖季至少掏空1座1080m3高炉炉体,总限产量达到5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邢台县政府)

3.强力推进焦化行业转型升级。2018年压减焦化产能70万吨,2019、2020年完成省下达任务。从2018年开始,年产能低于100万吨的焦化企业(包括钢铁焦化联合企业),原则上两年出清焦化工序;年产能在100万吨以上的焦化企业,原则上三年出清焦化工序。(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邢台县政府、桥东区政府、桥西区政府、内丘县政府、临城县政府)

4.强力推进玻璃行业深度治理。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玻璃生产线一律不得生产。(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2020年底前,所有燃煤玻璃企业全部改为天然气或集中供应煤制气。严格落实《沙河市化解玻璃产能实施方案》。(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从2018年开始,玻璃企业采取停炉冷修的方式达到全年限产15%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2018年压减平板玻璃产能250万重量箱,平板玻璃在产产能力争控制到1.6亿重量箱;2019、2020年完成省下达压减玻璃产能任务,同时在产产能力争分别控制到1.5亿重量箱、1.4亿重量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桥西区政府)到2020年,沙河市主城区平板玻璃生产线全部退出,对退城进园实施搬迁的玻璃企业实行产能减量置换;沙河市玻璃企业与区域环境容量相匹配。(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

5.强力推进火电行业综合整治。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2018年,市主城区完成深度减排治理;2019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全部完成深度减排和有色烟羽治理,达到标准要求,火电行业单位发电煤耗及污染排放绩效达到领先水平。(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自2018年开始,非采暖季,全市所有电力企业(含自备电厂)限产15%以上;采暖季,国泰发电、建投邢台热电、隆尧天唯热电、迎新热电等保障居民供暖的,坚持“以热定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6.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坚决打赢能源结构优化硬仗。

7.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和产能。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削减煤炭消费,对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2018年,压减煤炭消费30万吨、压减煤炭产能66万吨;2019、2020年完成省下达压减煤炭消费和去产能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落实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8.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基本淘汰市域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有色烟羽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面达到排放限值和能效标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全市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可按等容量替代、煤炭减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进行集中供热替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力争2019年10月底前,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2020年底前,全部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9.加快推进清洁取暖。落实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和《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的原则,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扎实做好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气代煤”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快农村地区“电代煤”电网升级改造,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制定燃气“压非保民”方案,细化应急预案清单。2018年完成清洁取暖16.07万户,其中“电代煤”8.08万户,“气代煤”7.22万户,其他新型方式取暖0.76万户;市区大外环区域内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2019年完成清洁取暖24.18万户,2020年完成清洁取暖47.42万户,平原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和冬季清洁取暖;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牵头单位:市双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邢台供电公司;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0.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管控。加强散煤市场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严控工业和民用燃煤质量,从严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市域内生产加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须同时满足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要求。2018年生产原煤洗选率达到80%,到2020年洗选率达到90%以上。加强散煤质量检验,2018年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力争达到100%,实现散煤质量全面达标。(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1.推进用能结构优化。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除电力、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利用比例;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效利用浅层地热能和污水热泵等替代燃煤热源供应;大力发展非化石清洁能源,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积极开展地热、风电、光伏和生物质能源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天然气。(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2.提升清洁能源保障水平。加强天然气供应能力和储气能力建设,2018年新增管道燃气日供应能力约40万立方米,新增储气能力0.146万立方米;2019年新增储气规模2.6万立方米。到2020年,新增管道燃气日供应能力约730万立方米,天然气管道气源保障能力达到10亿立方米以上;供气企业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加强天然气储备,形成不低于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加快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2020年实现生物质能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加快发展航醇燃料,2018年推广应用15万吨以上,2019年推广应用30万吨以上,2020年推广应用60万吨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严格落实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地方标准,确保实现全覆盖。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村居住房墙体节能改造,提升城乡房屋建筑能效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坚决打赢交通运输结构改善硬仗。

14.加快绕城外环路建设。2018年9月底前完成107国道绕城外环道路建设,实现重型运输车辆绕城通行。(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具备建设环城公路条件的县(市)要积极推进绕城公路建设。(落实单位:有关县(市)政府)对市主城区(东华路、祥和大街、滨江路、邢州大道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实施柴油货车限行,确需进出市主城区的柴油货车需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并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限行区域内通行。(落实单位:市公安局)

15.提升铁路运输比例。邢台钢铁、中煤旭阳、国泰发电等市主城区及周边工业企业和有铁路运输能力的企业“以运定产”,原则上不再使用柴油重型货车运输主要原材料和产品,2018年制定并严格落实“以铁路运输能力定产量工作方案”,邢台钢铁、中煤旭阳、国泰发电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分别达到70%、90%、95%以上。德龙钢铁、建滔焦化、建投邢台热电使用清洁能源汽车运输。重污染天气过程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加快大型运输企业铁路建设,2018年,力争完成沙河电厂和建投邢台热电运输铁路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2018年启动德龙钢铁及沙河玻璃园区等铁路专线规划前期建设,德龙钢铁铁路专线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沙河玻璃园区铁路专线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沙河市政府、南和县政府、邢台县政府)

16.优化城乡交通体系。加快推进邢台客运总站、邢西客运站建设,推进中心汽车站搬迁工作。邢台客运总站、邢西客运站力争2018年底前开工,2019年底前投入使用。中心汽车站2019年底前完成搬迁工作。打造燃油车不进市,公交无缝接驳的绿色交通环境。(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17.强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加快柴油货车治理,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提质增效,加快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降低污染排放总量。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I/M制度)。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开展高排放车后处理改造升级工作,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催化还原装置(SCR),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相关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推进工业企业、公交、环卫、客运、物流等用车大户车辆结构升级,提高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作业车等方面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的比例。严格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自有或日用2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治污责任,督促其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使用车辆环保达标情况。鼓励使用新能源车,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依托交通、公安治超站、执法点等,在国省干道、重要运输通道,加大过境重型柴油车现场抽测力度,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路检路查。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发展清洁货运,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2018年底前,完成10台(套)固定垂直式和1台(套)移动遥感监测设备的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建成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并与省、市联网。(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8.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老旧车年度淘汰方案,通过采取划定禁限行区域、经济补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19.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使用比例达到80%。物流园、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对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行措施。加快完善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的城际快充网络。2018年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0.3万辆(标准车),2019、2020年完成省下达推广任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0.加强机动车监管和尾气治理。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省要求,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行市、县、乡三级机动车排放污染“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力量建设,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生产、销售和使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企业建立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大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环保装置检查频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入户抽查和路检路查,加强遥感监测的推广应用,严格监管定期检验机构,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确保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严格落实《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处罚办法》,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机动车实行“环保部门取证、公安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1.加强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开展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并逐步完善准入、检查、监测和处罚等标准体系。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底前,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完成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建设排放监控平台。(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落实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22.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坚决打赢用地结构优化整合硬仗。

2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准入清单,完善准入机制,(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启动勘界定标工作。(落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落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4.深度整治露天矿山。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加大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矿山的打击力度;加大矿山治理力度,所有未通过验收的停产整治矿山不得恢复生产,督导矿山治污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尾矿(矸石山)综合治理。2018年,对环保不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持续实施停产整治,不达标一律不得生产;对38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进行综合治理。到2019年底,合法生产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开采。到2020年底,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以2015年河北省矿山环境调查成果为基础)综合治理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25.提高建成区绿化水平。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主城区绿化覆盖率。2018年,市主城区新增绿地58万平方米。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8%,绿化覆盖率达到38.6%。(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加快推进城区及周边绿化,到2020年,绿化治理面积达到3.1万亩,其中,2018年完成绿化面积1万亩。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引导农户植树增绿。2018年完成植树150万株,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1%,到2020年完成植树450万株,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3%。(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6.加强水系和湿地建设。围绕实现“绿满邢襄、水润古城”,加快环城水系工程及河道水系景观提升工程建设,提升滞尘能力,促进局部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力争到2020年底前,完成白马河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落实单位:市建设局)东关河改造工程、(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围寨河景观提升工程和牛尾河与小黄河、平安路交汇处景观提升工程。(落实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着力抓好桥西襄湖岛,内丘鹊山湖、卧龙湖,南宫群英湖等重要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实施湿地恢复工程,开展重点区域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增加湿地面积、恢复湿地功能。积极推进太行山前湿地建设。到2020年,力争完成1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工作,湿地保护率达到43%,湿地保护管理进一步加强,湿地生态功能大幅提升。(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规划局;落实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27.提升森林覆盖率。深入开展国土绿化三年行动,扎实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全面提升国土绿化水平。依托国家储备林项目,以浅山丘陵区绿化、平原区绿化、林果基地建设、廊道绿化等为重点,2018-2020年,全市完成营造林面积132.54万亩,封山育林30万亩。通过三年努力,全市森林覆盖率力争提高3个百分点。到2020年,森林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修复,森林生态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8.严管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及时处置、严厉打击”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并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2018年底前,在重点涉农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实现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提高严禁秸秆露天焚烧的应急处置能力,构建“预防为主、疏堵结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对露天焚烧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责任追究。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严格落实奖惩,实现全市秸秆焚烧火点逐年大幅减少。(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积极推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能源化利用,降低秸秆打捆离田成本,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2018-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9.严控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有效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40%。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坚决打赢工业企业深度治理硬仗。

30.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督管理,深入实施工业企业达标排放计划。加强源头和过程控制,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完善末端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最佳实用技术应用,严格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典型示范、对标先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钢铁、焦化等行业为重点,建立治理工程项目清单,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推行企业排放绩效管理、企业排放信息强制性披露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2019年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完成有色烟羽和深度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到2020年底前,全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2017年下降15%以上。(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1.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在全市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实行拉网式排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密监控企业用电量,落实排查整改责任,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验收清单。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同时,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工作。2019年,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开展排查整治追责问责专项行动,实现“散乱污”企业彻底“清零”。(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2.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类工业炉窑开展拉网式排查,分类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加大对不达标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在资源落实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全面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全市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逐企建立清单台账,按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要求,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制定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构建工业VOCs排放监控体系,提升监测能力。强化重点企业日常监管,建立基础数据和过程管理动态档案,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采用可稳定达标的废气处理工艺。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各企业独立喷涂工序。2019年底前,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全市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其他固定源、生活源VOCs排放管控。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2018年底前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实现实时在线监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汽车维修等行业喷漆房(车间)实行密闭作业,安装废气净化设施,2018年底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汽修行业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新、改、扩建的服装干洗店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1%。(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4.加强工业料堆场管理。全面强化工业企业料堆场抑尘措施,对工业企业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粉状物料实行封闭式储存和运输;加强厂区内物料运送、倒运、装卸扬尘管理。2018年10月底前,全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行业企业料堆场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到2019年,全市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对环境敏感区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全覆盖,并实现联网。(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5.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开展钢铁、建材、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排查工作,以县为单位,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清单和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进行深度治理,并加强监督检查。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坚决打赢精细化管理硬仗。

36.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整治。“一城五星”城区内,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全民洗城”,视具体情况增加洗城频次。(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落实单位:“一城五星”县(市、区)政府)2018年底前,全市建筑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联网实现全覆盖;2019年进一步提档升级,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没有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的,一次通报整改,两次处罚,三次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018年,按照省要求,完成我市建筑和拆迁工地登记造册和动态更新,建立施工扬尘管理清单;2018年底前,全市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力争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7.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开展城市道路扬尘专项治理,道路扬尘实行“以克论净”。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大幅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提高支路、街巷、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扫和冲洗率。2018-2020年,市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包括水洗和机扫)分别达到82%、83%和85%,县城分别达到75%、80%和85%。(落实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强化公路扬尘治理。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源头管控,做好市主城区及周边国、省干道清扫养护工作,落实县、乡公路养护主体责任,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到2020年,市区出入口及周边重要干线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穿越县城路段清扫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露本色、基本无浮土。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管理,严查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加大监控和打击力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建立道路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制度。对在建公路建设项目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提高施工标准化水平,2018年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到2019年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8.强化城乡垃圾处置。完善城乡垃圾处置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工作。2018-2020年,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6.6%、97.2%和98%以上,县城建成区分别达到92.3%、92.6%和93%以上。市本级要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市本级和各县(市)至少建设一座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按照《河北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建立长效运行机制。2020年,形成设施配套、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运行高效、城乡统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加大垃圾露天焚烧打击力度,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城乡垃圾(含工业下脚料)集中整治攻坚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39.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所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食堂一律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强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强化运行监管,确保油烟排放满足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定期开展城市餐饮油烟集中整治行动,对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设施不标准、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到2020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并达标排放。(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0.实施区域降尘考核。将各县(市、区)降尘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各县(市、区)降尘量不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落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七)坚决打赢重污染天气应对硬仗。

4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到2019年,各县(市、区)基本具备发布3天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严格按照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要求,提高应急响应协同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市及各县(市、区)应急预案。加强指挥调度,启动橙色预警时,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各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分别到市和属地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调度;启动红色预警时,市政府市长和各县(市、区)长分别到市和属地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调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2.完善应急减排措施。严格落实《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导意见》,按要求修订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责任,提高各级别应急措施污染物排放量减排比例;细化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按照“一业一策”“一厂一策”实施清单化管理,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对应急预案启动和重点行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估和核查检验。各县(市、区)可视情节,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减排措施。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加大秋冬季和初春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强化攻坚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3.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原则,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对钢铁、焦化、玻璃、建材、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错峰生产。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和产业技术水平,对错峰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科学优化秋冬季重点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方案,分类建立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并在秋冬季前检查措施落实。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行业环保“领跑者”企业,原则上不实施错峰生产。重点区域可根据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需要,进一步科学优化错峰生产方案。(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4.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秋冬季前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秋冬季行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应急运输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低于国四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保障民生和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作战保障

(一)强化组织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政治责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重要原则,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根据《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部署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环保所作用,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6个因子工作专班制度,明确责任和分工。(落实单位:市大气办、市编委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构建监测监控体系。完善市、县、乡、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市级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建立覆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2018年,全面建设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每个站至少监测SO2、PM2.5两项指标),实现全市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实施乡(镇)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制度。2019年,在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增加NO2、PM10、CO、O3等监测因子,实现监测项目全覆盖。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定期考核。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2018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范围,扩大排污口在线监测企业覆盖面,到2019年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气排放工业企业(含VOCs排放重点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形成覆盖市、县、乡和企业的监控体系。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强技防手段和日常巡查,保障空气质量监测和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质量,建立责任追溯制度,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增强政策资金支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强化专项资金统筹,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优先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攻坚任务实施,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控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参照“气代煤”“电代煤”取暖补贴办法,对光伏、地热等清洁取暖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环保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政策。市、县要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建立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拉动作用,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增强能源保供能力,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认真落实居民取暖用气用电价格政策和补贴政策,将居民“煤改气”气量纳入居民用气指标,执行居民门站价格。认真执行高耗能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鼓励提高加价标准。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用煤权、用能权、钢铁产能指标使用权等约束性资源交易制度。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督查督办。将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全市大督查工作体系,作为重要督查内容,持续跟踪督查。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问责清单,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对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彻底整改以及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从严从重提出问责建议。市、县要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所辖区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有关治理要求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落实单位:市大气办、市人大环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五)依法严惩重处。坚持铁腕治污,保持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强化排污者责任,依法严惩重罚环境违法企业,发现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移交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办,检察机关对应当移送不移送、应当立案不立案进行监督,有效提升企业自觉治污、自觉减排、自觉守法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巡回执法;建立市、县环境执法责任管理体系,建立环境违法企业清单、处罚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对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公开曝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执法队伍装备水平,整合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水平。(落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财政局)

(六)严格考核奖惩。严格落实《邢台市改善大气质量奖惩办法》。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和问题导向,制订《邢台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各县(市、区)实施综合考核,对考核“优秀”等次的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相关县(市、区)和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完善大气污染治理量化问责办法,制定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落实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大气办)

(七)营造全民共治氛围。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市委、市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规范工作机制,建立市级“打赢蓝天保卫战”新媒体矩阵,形成上下互通、密切协作、同频共振的新闻宣传格局。在新闻媒体曝光突出问题,宣传攻坚举措,强化舆论监督。加强舆论引导,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与健康防护知识,建立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法制宣传,切实加强全民、全社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法治意识,增强依法治污的自觉性、自律性。(落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强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落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加强社会参与。搭建邢台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创新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推进工业企业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完善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制度。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绿色创建活动,大力推行绿色消费,提倡绿色居住,倡导绿色出行,构建全民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格局。(落实单位: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附件:1.各县(市、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改善目标

2.各县(市、区)平均优良天数、平均重污染天数目标




附件1.各县(市、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改善目标.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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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邢台市, 邢政办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