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字〔2017〕34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民生领域证明材料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5:02:21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民生领域证明材料的决定

邢政字〔201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取消各类奇葩证明和循环证明,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群众提供的73项民生领域证明材料,同时保留18类村(社区)出具的民生领域证明材料。

一、对于取消的73项证明材料,市、县政府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事宜按照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解决,同时不得以取消证明材料为由放松监管。对于我市已取消但省级或外地部门仍要求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本着实事求是、方便群众的原则继续开具。

二、对于保留的18类村(社区)证明材料,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本《决定》印发后30日内,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明确办理用途,通过系统发文、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备案。对未明确保留的证明材料,各级各单位一律不得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索取。

三、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取消证明材料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自查,严禁将已取消的证明材料以变相设置门槛或变更证明名称等形式继续要求群众提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清理规范证明材料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方便群众办事、让人民满意的理念,不断加大证明材料清理精简工作力度,以“减证”推动“简政”。今后,凡能通过有效证照证明,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提交相关协议或是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不得再向群众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附件:1.取消的民生领域证明材料清单

2.保留的村(社区)民生领域证明材料清单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0日




附件一、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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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邢台市, 邢政办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