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字〔2017〕2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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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

邢政字〔201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有关精神,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创新和完善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有效释放“一枚印章管审批”的改革效应,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基层群众的满意度,经2017年8月9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规范县级(含省级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行政审批局机构设置

(一)规范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全市统一要求,将行政审批局原增挂的“政务服务中心”牌子统一规范为“XX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与行政审批局相对独立运行的,要尽快进行实质性整合。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定领导职数,严禁党政分设或以挂牌机构名义单独配备领导干部、组建工作队伍。

(二)规范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宁晋县、清河县、沙河市、隆尧县、威县、南和县管理的省级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作为党工委、管委会的内设机构,集中行使本级政府授权开发区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对派驻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统一合理整合、综合管理、集中办理。其他县(市、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要与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可按照“合理整合、集中办理、充分授权、审管分离”的原则,整合开发区行政审批职能和机构,依托当地行政审批局设立专门的审批窗口,实行集中办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反馈,或在开发区设立办事窗口,通过领办、代办、帮办,积极帮助企业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现“园区事园内办结”。

二、规范行政审批局划转事项

(三)科学划转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区)要以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为依据,在规范已划转至行政审批局事项的基础上,参照市行政审批局集中事项清单,将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的,属于行政许可及前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不包括具有监管性质的事项和环节),进一步集中划转到行政审批局,并相应划转相关收费项目。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较高,特别是带有制约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平衡和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行政策风险评估,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暂不划转。

(四)全面集中垂直管理部门事项。市政府部门暂不划转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的、上级部门授权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在行政审批局审批大厅设立办事窗口,实行集中办理并纳入“一站式”服务办理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五)合理调整人员编制。各县(市、区)在进一步划转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同时,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事项划转单位相应划转人员编制到行政审批局。要保证必要的行政编制数量,以适应行政许可工作和岗位的需要,事业编制要根据行政许可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需要,从严从紧核定。

三、确保行政审批局依法行权

(六)落实一章审批制度。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用于权限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收、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也用于窗口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文书。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在全市范围内通用有效。

(七)理顺规范上下关系。原由上级审批部门委托县(市、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入行政审批局后,行政审批局变更为受委托方;原由审批部门委托其乡镇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入行政审批局后,行政审批局可本着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确定被委托机构,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市、县有关部门要与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搞好衔接,重新梳理委托或受委托下放事项,及时调整和变更委托下放手续。涉及省级部门委托的事项,按照省统一要求和程序调整委托关系。

(八)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原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向行政审批局报送审批资料和卷宗的移交工作。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申请表格等资料,要统一交由行政审批局。建有业务系统专网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局进行系统授权,及时核发用户名及密码,并实行行政审批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其中,需由国家部委或省厅局授权的,原审批部门及市相关部门要帮助行政审批局协调解决。

(九)强化技术支撑保障。行政审批局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现场踏勘、论证听证的,原审批部门要为行政审批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源支持,涉及本部门(系统)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资料的,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各类证照(书)涉及在市外、省外使用的,原审批部门会同行政审批局采取相应方式协调解决。

四、理顺行政审批局职责关系

(十)理顺与原审批部门的关系。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直接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由行政审批局承担。行政审批局可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实体法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原审批部门不再办理审批,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法应暂扣相关证照,依法作出吊销证照行政处罚的,由原审批部门或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相关部门因监管工作实际,需由行政审批局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数据、信息的,行政审批局应积极配合。

(十一)理顺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接受市行政审批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并负责对乡、村政务(便民)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已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并配合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今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原则上由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或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承接、实施。取消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由原审批部门或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十二)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清单。各县(市、区)要按照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权划转情况,科学确定行政审批局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定位,调整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修订完善“三定”规定。要通过逐事项梳理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涉及部门的职责关系,进一步理清行政审批局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边界。

五、健全行政审批局运行机制

(十三)健全运行过渡机制。涉及进一步划转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做法,对划转事项实行运行过渡。过渡期内,原审批部门负责协助行政审批局开展事项受理、审核审查、实地踏勘、决定送达等工作,帮助行政审批局熟悉审批业务,做好与上级部门的工作对接。

(十四)健全审管联动机制。行政审批局与原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采取联合行动,形成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双制约、共惩处”,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行政审批局要将行政审批结果和重要过程的信息及时推送至原审批部门,原审批部门也要将行政处罚等监管情况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局,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对一些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行政审批局可商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专门人员参与审核审查,便于工作衔接,形成合力;对于涉及生态安全、公共安全以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事项,由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共同研究确定。

(十五)健全专家评审机制。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依照规定应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行政审批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专家库,根据行政审批工作的需要,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行政审批局要探索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等技术性环节由第三方办理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审批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十六)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审批服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明确管理内容、严格服务标准,对办事人员的审批案卷和窗口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要通过现场核查、系统调取、案卷抽查、音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办理审批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要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并将社会和群众评议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将审批服务纳入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监督重点,以严格的监督促进行政审批局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六、明确行政审批局改革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的总体谋划和指导协调,统筹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规范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强化督导落实,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十八)加强政策指导。市编委办、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规范行政审批局改革工作的指导,跟踪了解改革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行政审批局规范运行。各县(市、区)完成行政审批局规范工作后,要及时将调整完善后的“三定”规定、划转事项清单一并报市编委办备案。

(十九)强化配套保障。市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业务指导,重点做好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现场踏勘等辅导培训工作。市政府部门衔接国家部委和省厅局制发或转发的有关文件,要同时发送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原发放给县对口部门的空白证书、证件、表格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制式材料,要按照县(市、区)行政审批局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情况,确保正常及时发放。县(市、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市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可。

(二十)严肃工作纪律。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改革,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县(市、区)对口部门划转行政许可等事项、调整人员编制,干预行政审批局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创新审批方式等各项改革。对不按要求推进改革、未按时限进行整改、不配合改革的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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