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字〔2017〕17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5:11:04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

邢政字〔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钢铁行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国发〔2016〕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冀政字〔2016〕66号)精神,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升我市产业综合竞争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更加注重标本兼治、优胜劣汰、建立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推动产能退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引导,企业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充分尊重企业意愿,鼓励引导其主动承担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责任,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

2.坚持政策支持,依法处置。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对重整有希望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引导。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妥善处置债权债务纠纷,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3.坚持总体部署,分级推进。市政府对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健全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力度和各阶段的工作着力点,统筹兼顾、积极推进重点任务的落实。

4.坚持分类处置,维护稳定。根据不同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出清途径稳妥推进,尽量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准确研判潜在风险,周密制定处置方案,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主要目标。2017年,在钢铁行业选择一批长期停产、连年亏损,但仍然耗费财政、金融、土地等资源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到2018年底,全市“僵尸企业”基本出清,低端、无效产能全部退出。到2020年,全市“僵尸企业”出清形成市场化退出机制,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企业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明显改善。

二、处置范围

纳入处置范围的“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中型及以上工业企业。参照河北省制定的“僵尸企业”标准,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两类。

(一)关停企业。即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两年以上、职工已安置或者仍有部分留守人员的企业,以及“三无”(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企业。

(二)特困企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连续一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或申请暂停用电容量;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剔除政府补贴后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主要靠政府补贴维持生产经营;连续三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陷入“两链”(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产无望的企业。

具体处置范围和企业由各县(市、区)参照以上特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主要任务

(一)排查摸底实情。

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僵尸企业”档案数据,设立台账,建档入库。依法理清“僵尸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以及需要安置职工等情况,分析形成“僵尸企业”的原因。构建法院、发改、工信、财政、人社、统计、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预警。

(二)精准分类处置。

1.关停企业。对仍存在有价值资产且产品有一定市场需求的关停企业,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或存在一定有价值资产但市场前景黯淡、扭亏无望、救活成本过高的关停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关闭破产。

2.特困企业。

兼并重组盘活一批。针对我市“僵尸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同质化竞争严重等特点,对于具备一定工艺水平、有市场,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要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市场方式实施兼并重组。

债务和解脱困一批。对市场规模大,但资产负债率高,债务负担沉重的企业,积极支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加强协商、鼓励通过债转股、债务展期等方式依法进行债务和解,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摆脱经营困难。

破产清算退出一批。对工艺技术落后、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通过其他方式不足以摆脱困境、不得不破产清算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妥善安置职工,平稳退出市场。

整体租赁再生一批。对具有较好设备工艺与产品,但资产负债重、重组困难的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整体租赁方式实现重生。

(三)做好职工安置。

“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依法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支持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后的企业更多吸纳原“僵尸企业”职工,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县(市、区)政府要配合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僵尸企业”处置后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切实做好属地企业信访维稳工作。

(四)落实财税政策。

停止对“僵尸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积极稳妥化解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统筹用好中央、省工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重点用于职工的转岗、技能培训等方面。对处置“僵尸企业”任务重、财政特殊困难的县(市、区),争取中央、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依法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并做好税收清算工作。

(五)完善支持机制。

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延长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对有一定市场占有率,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实现脱困。加强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企业信息沟通,加强产融对接、银企对接,将有保有控政策落到实处。“僵尸企业”退出的划拨用地,县(市、区)政府土地收储机构给予的补偿金应按照土地证载用途评估价值计算,补偿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僵尸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土地、环保等规划的前提下,可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县(市、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支付欠缴税收。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五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六)健全退出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利用实施用能、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措施和各类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强制措施,加快倒逼“僵尸企业”退出。积极发挥市中级法院破产审判庭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加快案件的立案、审理。简化企业产权、股权、交易的评估、转让、登记程序,加快“僵尸企业”产权、股权市场化交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邢台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处置“僵尸企业”统筹协调等具体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承担属地处置的主体责任,对涉及的企业、债务、人员情况等建立台账,对重点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时间表、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府院联动。各县(市、区)政府要与法院建立联动机制,主动对接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级法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部署。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判案和法院判决结果执行,及时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协调研究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问题。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探索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从事企业风险处置的托管重组业务和参与破产管理人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三去一降一补”、处置“僵尸企业”等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负责人、广大职工破除观念障碍,增强改革信心。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编印工作简报、主流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各地处置“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邢台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附件:邢台市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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