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发〔2016〕2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邢政发〔201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力度,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机制。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县、乡镇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到2020年,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父母在外出务工前要把留守儿童和委托监护人情况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在做好登记并核实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接到强制报告责任人或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的有关报告,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参加的评估帮扶领导小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评估帮扶领导小组在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状况得到保障。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建立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工作责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就读学校。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一人一档、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为制定和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资源整合和精准施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资源,为农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假期活动和与父母互通电话、视频聊天提供便利;要通过党员干部、驻村干部定期家访和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重点加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性格孤僻、家庭贫困、有不良倾向留守儿童的管护,组织妇女干部、志愿者、留守妇女做“爱心妈妈”,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生活救助,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强化教育部门关爱保护责任。县级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认识和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联系,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提升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要依托学校现有资源,设立学校农村留守学生之家,配备必需的电话、电脑、图书和文体器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学习知识、拓展视野、互通信息的平台。寄宿制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职工24小时值班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强化民政部门牵头兜底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课后辅导、假期日间照料、家庭关系调适和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五)强化群团组织关爱服务责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共青团员、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关爱保护和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摸底排查、建立档案。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全面、系统、深入摸底排查,掌握幼儿和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构成、特点、家庭状况、监护、就学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分类管理、制定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摸底排查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分类制定关爱保护措施。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的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义务教育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辍学的,要根据情况给予资助或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随迁入学。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急、危、重病患者,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或延误治疗。对关爱保护措施要及时改进完善,确保执行到位、责任到位、关爱保护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民政局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乡政府也要层层建立领导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胁迫、诱骗、操纵留守儿童乞讨和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特别是要加大打击性侵害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农民工创业就业支持力度,负责将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司法部门要搞好普法宣传,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社会工作、救助管理、福利等机构及志愿者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服务需求。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源头治理。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三)发挥阵地作用,强化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精准扶贫和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工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寄宿制学校等设施建设,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托管服务和活动场所,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保护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经济欠发达县(市、区)要在制定相应政策时对农村留守儿童予以倾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政府部门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
(四)严格督促检查,强化激励问责。各县(市、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要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五)大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围绕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通过开展送法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大力宣传推广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先进典型,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过多种手段大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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