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发〔2016〕24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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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邢政发〔201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邢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为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或阻挠科学技术工作者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工作。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重大社会效益,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或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获奖后又取得较大进展或创新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本市实施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其它科学技术项目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

(一)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国内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尚未实际应用的专利技术、未转化的应用技术成果、技术权益有争议的科学技术成果和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技术项目,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管理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的三十日前,发布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三)驻邢部队和中直、省直驻邢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归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推荐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推荐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负责对推荐项目分行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占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提出拟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担任。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审定批准。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批准。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

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即行授奖。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的人数不超过两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的项目不超过九十五项;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四人。

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五十万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二万元,二等奖奖金一万元,三等奖奖金五千元;

(三)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二十五万元。

第二十三条 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市外的除外),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单独列支。

科学技术奖励资金,可视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适当提高。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载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晋升、人才选拔、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相应奖励。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申报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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