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发〔2016〕2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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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

 



邢政发〔201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发〔2015〕24号)等精神,进一步发挥科技计划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聚焦我市创新发展重大需求,构建统筹协调、重点突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系,实现科技资源配置合理化、决策流程科学化、项目管理规范化、经费使用绩效化、管理手段信息化,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科技资源高效配置、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管理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面向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攻方向,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资金链,统筹衔接各环节,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2.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应用研究、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产业技术研究等创新活动。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3.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制,加强全程信息公开,全面推行科技报告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4.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重大科研项目突出目标导向,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应用研究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

5.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

二、改革内容

(一)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科技部门牵头,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议事规则,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建、专业机构的遴选等事项。市财政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决策部署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市级财政科技预算。市科技部门提出我市重大科技需求和年度指南建议。市相关部门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与科研工作的衔接,提出本行业、本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和年度指南建议,并在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建市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市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内外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对科技创新规划编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与动态调整、重大科技专项设立和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3.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将现有具备科研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等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委托其承办纳入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具体事项,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4.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监督制度,强化责任;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5.建立完善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二)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对接国家、河北省科技计划设置,明确功能定位、避免重复交叉,重新构建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将相关部门管理的各类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等四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全部纳入统一的市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各类计划的具体整合方案由联席会议议定。

1.重大科技专项。聚集全市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和重大战略产品、重大产业化目标,集中力量,在设定时限内进行协同攻关,解决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核心问题。

2.重点研发计划。以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为核心,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特别是针对我市“4+2”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汽车及新能源汽车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发展需求,支持京津冀协同创新、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社会公益性研究等,实现重点突破。

3.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提升我市整体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育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为重点,支持各类创新人才团队、科技园区、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创业的整体保障能力。

4.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以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为核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建立转化基金、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引入和聚集社会资本,引导和支持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动,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

5.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机制。由市科技、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1.创新项目生成机制。市科技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各类园区推进科技项目库等建设;跟踪市、县政府支持重点和技术交易、创新创业大赛、金融机构投资、科技展会、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活动,发现凝炼科技项目;面向社会建立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征集平台。

2.完善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积极吸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产业部门、金融部门、县(市、区),特别是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3.规范项目立项。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规范评审方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

4.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质量审查关。改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方式进行验收。

(四)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1.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接国家、省资金,汇集社会投资,吸引金融资本,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资金资助创新活动,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配套补助等多种方式,并逐步扩大后补助或以奖代补的比例。

2.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3.完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

4.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五)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1.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2.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要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3.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1.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科技报告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实施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科技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的资格。

2.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3.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参照省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并与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对接连通,实现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4.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与省专家库对接。优化评审专家结构,评审专家以一线专家为主,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根据需要,引入企业家、风险投资人、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专家参与评审。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改革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二)明确落实各方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有关部门要按照“申报要公平、项目要公开、审批要制衡、去向要审计、绩效要评估、考核要问责”的要求,加快构建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市科技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不断完善就全市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进行会商与沟通的联席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明确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做到科研项目申报预算有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有绩效跟踪、项目结题有绩效考核。

(三)把握节点稳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主动改革,把握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2016年启动邢台市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升级完善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启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或制定工作,按照新的类别进行整合,为编制2017年预算和组织实施打好基础。2017年基本完成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工作,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市科技管理平台,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建成统一的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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