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字〔2016〕2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下放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5:37:37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下放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通知

 



邢政字〔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扎实推进精准放权、定向放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将排放污染物许可权部分下放至县(市、区),不含邢台经济开发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原由市级直接管理的45家企业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延续、注销等权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至相关县(市、区)。今后,除相关文件规定必须由市级管理的企业外,其他新增企业的排污许可权管理工作,也由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

二、市环境保护局要进一步明确放权涉及企业名单,就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与承接部门做好对接,积极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并针对权限下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以委托形式交由桥西区、桥东区、大曹庄管理区环保分局实施的,要履行法律程序。相关县(市、区)要制定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和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并定期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理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及时进行网上公示。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市环境保护局仍负责放权涉及企业的排污许可权管理工作,过渡期后,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承接。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项下放、承接情况,并相应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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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邢台市, 邢政办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