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字〔2016〕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邢政字〔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2016年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2016年3月18日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为落实好立项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民主立法
在起草规章草案时,要始终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群众路线,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规范与引导、管理与服务、权力与责任、公共利益与人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关系,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大胆创新,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二、严格规范立法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规章制定工作。在制定过程中,要切实贯彻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查找当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或者在报刊、政府网站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本系统、本行业以及有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可以采取委托起草、委托风险评估、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市法制办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诉求。
三、切实加强协调沟通
起草的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认真研究,及时合理地提出意见建议。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市法制办要加强协调,协调不成的,提请市政府主管领导进行协调。因重大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对列入计划的规章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人员和经费,争取尽早将送审稿报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要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今年市政府规章按时完成。
附件:邢台市人民政府2016年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计划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附件:邢台市人民政府2016年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计划.doc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