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发〔2016〕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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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




邢政发〔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切实提高灭火救援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队伍性质体制

(一)队伍性质。本意见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政府批准建立,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29号)文件精神,鼓励多种形式组建专职消防队伍:可依托现有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方式解决。如确需政府批准设立事业性质的专职消防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现有事业机构限额和事业编制总量内解决,并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

对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一级建设标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要积极向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报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各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好登记工作,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消防专职队员在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消防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的消防管理机构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保障、公安机关领导、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管理,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职能。

二、人员征召聘用

(一)岗位设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比例科学、配置均衡的原则。一般可设置:指挥员(正/副队长、指导员、队长助理)、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供水员、通信员、装备技师、安全员等;消防文职人员岗位设为辅助消防检查、宣传教育培训、文秘、档案管理、窗口受理等。

(二)招收聘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组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或者由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招聘。人员招收一般定于每年的9月份。

建站规模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二级消防站标准的县(市),消防专职队员配备不得少于30人;建站规模达到一级消防站标准的县(市),消防专职队员配备不得少于45人;建站规模达到特勤消防站建站标准的县(市),消防专职队员配备不得少于60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 998—2012)二级站配备至少10人,一级站配备至少15人。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文职人员按照省消防总队要求配备。

(三)劳动关系。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含试用期和入职培训),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试用期等内容。初期劳动合同一般为5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宜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三、执勤训练管理

(一)执勤训练。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编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不具备单编执勤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混编执勤,并逐步向单编执勤过渡。消防专职队员实行等级战备制和“三班两运转”的执勤模式,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

(二)管理模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成立非现役人员管理机构,组建非现役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非现役人员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统一管理。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岗位等级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指挥员还应取得相应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晋级除应取得相应岗位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外,本年度考核应为称职以上,并经过晋级培训、考核合格。晋级培训的时间和内容,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确定。

(三)业务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管理、教育、训练等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主要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体能、技能和应用性实战训练。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训练计划的制定、检查、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所辖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训练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编委办、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健康发展。要建立以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公安、编委办、财政、人社、教育、消防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专题会议,调度、督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工作协调例会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难题。

(二)业务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2〕168号)规定,消防业务经费执行分档保障指导标准。具体如下:

邢台市本级执行设区市级第三档标准,5万元/人·年;

桥西区、沙河市执行县(市、区)第一档标准,5万元/人·年;

桥东区、宁晋县执行县(市、区)第二档标准,4.5万元/人·年;

其余县(市)执行县(市、区)第三档标准,4万元/人·年。

(三)人员经费保障。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量化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各地政府应保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并结合财力情况适当为专职消防队员发放一定高危补贴。

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实行等级工资制,具体包括为:基本工资、岗位补贴、训练津贴、夜间执勤补贴、高危补贴、服装伙食和绩效津贴等,制定最低工资参考标准,工资随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基本工资:沙河市每人每月工资不少于2700元;南宫市、邢台县、清河县、隆尧县、宁晋县每人每月工资不少于2500元;任县、内丘县、临西县、南和县每人每月工资不少于2300元;临城县、巨鹿县、广宗县、平乡县、威县、新河县、柏乡县、大曹庄管理区每人每月工资不少于2000元。

岗位补贴:队长每月不少于1500元,副队长每月不少于1000元。班长、驾驶员、装备技师每月不少于200元。

训练津贴:专职消防队员训练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设立训练标兵奖金,根据训练考核成绩,按不低于30%的人员比例进行发放。

夜间执勤补贴:晚上23时至次日早6时,出警时间超过1个小时的,按照每次每人不少于5元的标准发放夜间执勤补贴。

高危补贴:按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标准发放。

服装伙食费:每两年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发放一次春秋和冬季服装,每年发放一次夏季服装,服装费不低于每人每年1500元。伙食费参照现役士兵标准执行。

绩效津贴:绩效考核实行日打分、月小结、年总评,月考核成绩作为当月绩效奖发放依据,全年绩效考核成绩与工资福利、晋级晋职、评先评优“三挂钩”,做到奖勤罚懒。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购置等项目所需经费,由各地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四)保险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具体标准参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照现役消防队员相关标准执行。

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消防相关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五)政治待遇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及抚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规定申报。

(六)部门保障。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被评为烈士后的抚恤优待,申请抚恤经费,办理相关抚恤手续。公安、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应在政府专职消防员户口迁移、住房保障、申请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五、离队安置

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离队安置工作。在专职消防员招聘上,参照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程序执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工作满15年或工作满10年但不满15年且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考核优秀的,由人社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优先推荐转岗至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解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内容执行。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离队安置具体落实意见。

六、考核验收

市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检查,适时组织考核验收,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以及灾害事故得不到妥善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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