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字〔2016〕1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5:34:55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邢政字〔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全国、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会议和我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际,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政府部门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审批与监管并重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突出监管重点

(一)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

1.加强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管。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重点方面监管;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

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下放事项规范有序运行。

2.加强对调整审批事项的监管。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履行“双告知”程序,完善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制度,加快审批和监管数据交换平台和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各有关职能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转为政府内部审批或行政确认的事项,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3.加强对保留实施审批事项的监管。对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并纳入本级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依法规范办理。全面推行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审批运行机制。

(二)加强对中介服务事项的监管。

1.完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结合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清理完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并公布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未被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设置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2.建立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对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原因需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或在简政放权过程中,因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等原因导致对应中介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按照中介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推进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监督指导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严格遵守服务事项目录中明确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承诺等规定。按照“实体入驻+网络平台”的模式,探索建立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超市”,不断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审批中介服务水平。

三、改进行政监管

(一)明确行政监管责任。

1.明确部门间监管责任。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边界,特别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间的监管权限范围,清除监管“死角”和“盲区”。

2.厘清层级间监管责任。根据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和调整情况,科学划分和依法界定上下级监管权限,切实增强各级政府主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构建责任边界范围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健全行政监管方式。

1.提高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向社会公开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等标准,制定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依据、监管原则、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保障措施。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依法建立监督检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强对抽查结果的运用,提高监管效能。推广市场领域“课题式”监管模式,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前瞻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做到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研究、早处理。

3.推进监管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扩大对监管领域特别是涉及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领域的在线实时监测范围。综合应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技术,加快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管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充分利用在线监管系统、项目并联审批和稽查系统,实现项目审批和建设在线监管。

4.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风险防范。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区域内产品质量、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事故发生几率高、具有潜在损失重大环节和领域的监管,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隐患排查,及时化解风险。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1.完善企业注册领域协同监管机制。围绕商事制度改革、“先照后证”和“多证合一”改革,由企业登记注册部门牵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建立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作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2.完善投资审批领域协同监管机制。围绕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核准目录以外企业投资项目,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由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牵头,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探索实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实时交换和共享项目信息。

3.完善其他领域协同监管机制。对跨部门联合审批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受理和办理,并在明确各部门责任基础上,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4.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部门交叉重复执法问题突出的领域,加快探索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根据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完善社会监管

(一)健全信用监管体系。

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由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逐步将工商、税收、金融、社保、交通、安全、环保、司法、旅游、公积金等信用类别的监管信息纳入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并加强信用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2.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依法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主体纳入信用管理系统,方便社会公开查询。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探索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综合运用行业惩戒、行政惩戒、司法惩戒等手段,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惩戒机制。

(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1. 强化企业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操作规程、风险防范等主体责任,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2.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完善行业自律基本框架,加快行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监督管理。

3.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放宽检验检测市场准入,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工作,为政府和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三)促进社会共治共管。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2.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消费维权、产品服务质量、环境保护、违法经营、项目违规建设等方面问题。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3.强化社会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客观反映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违规经营、侵犯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增强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能力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切实抓实、抓好。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工作任务,其中对已相对集中至行政审批局、原部门不再实施审批的事项,要抓紧理顺权责关系、制定监管办法。各级政府部门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中明确的监管事项以及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要建立符合行业特点、有力有效的监管制度。

(三)严格监督问责。市编委办、市工商局要强化对各级政府部门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对部门的考核管理,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等方式,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因监管不力引发区域性风险或出现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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