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发〔2015〕2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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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




邢政发〔201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2号)、《中共邢台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邢台建设的实施意见》(邢发〔2014〕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实际,立足本市区域功能定位,以建设法治邢台为目标,着力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决策原则。决策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实体合法,同时,还要按程序决策,做到程序合法;

2.科学决策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

3.民主决策原则。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人民群众通过多途径参与决策;

4.公开透明原则。各项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向社会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风险控制原则。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要事先组织评估,未经评估的不得盲目决策。

二、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下列事项应当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作出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和大额转移支付补充资金分配;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政府融资活动;

(五)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七)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八)制定或调整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九)需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科学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和法定步骤,是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的有效措施。

(一)规范决策动议。政府办公室、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下一级政府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专门渠道或政府各职能部门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同时提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以及解决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重大行政决策不得临时动议。

(二)保障公众参与。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媒体或其他便于公共知晓的方式广泛听取公众、社会意见。决策建议提出部门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类整理,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并对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进行,对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收第三方专家或咨询机构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或咨询机构,应享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的权利。

(四)进行风险评估。对矛盾复杂、敏感度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的决策事项,应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会、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研判,并按风险等级提出决策建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重大决策。

(五)合法性审查。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法定机构。法制机构审查认为超越法定权限或与法相悖的,应终止决策;审查认定程序不合法或不符合规定的,应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请审查;认为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应进行修改完善。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定。

(六)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不得作出决策。集体讨论应按以下程序和顺序实施:具体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或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决策事项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总结发言。最后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暂缓审议的决定。集体讨论决策过程中,与会人员的各种意见及理由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为界清责任提供依据。

四、决策后评估与责任追究

(一)做好执行与后评估工作。对决定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全面地执行,不得更改或变相更改内容,不准推拖或变相推拖执行。督查机构应建立台账认真督办,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决策执行部门要时刻关注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决策后评估工作,遇有变化或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予以调整甚至停止执行的建议。评估要形成书面报告,作为继续实施、调整或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全过程记录,决策建议提出部门要做好跟踪记录,对每道程序、每个环节都要详细记录在案,对参与决策人员的意见、建议、作用、影响要记录在案。过程记录要随决策同步进行,并按文书档案要求与决策文件一并归档。全过程记录要切实做到过程明了、记载齐全、真实客观、责任终身、有案可查。对决策后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要完善责任倒查机制,要根据决策过程全记录,逆向检查原因,查找问题根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决策是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的法定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升依法、依程序决策意识,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积极开展依法决策示范创建活动,严格依法决策、认真落实法治实践活动,发挥示范作用。

(二)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障法律顾问在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中发挥参谋和智囊作用。

(三)认真执行《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政府令〔2013〕第7号)。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从行政决策、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是约束行政权力运行、规范权力行为的刚性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好该《规定》,严格遵循,认真执行,做到行政决策法定化、程序化、规范化。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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