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字〔2015〕2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邢政字〔201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切实做好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强市、美丽邢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按照《中共邢台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邢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市政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认识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是政府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障,是做好各方面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市政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政府及各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和理念,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通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改进市政府工作,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规范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促进市政府依法行政。
二、坚决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市政府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对人代会期间市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还是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政府及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要求专题研究,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主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每年市人代会后,市政府都要将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行分解,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建立长效机制,开展专项督查,狠抓工作落实,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主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除按惯例在市人代会期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需向市人代会报告工作情况,每年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并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外,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要求报告的有关重要工作情况,都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其审议。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涉及政府一个部门内容的,由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涉及市政府多个部门内容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专项报告稿要按要求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专项报告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长每年定期向市人代会报告政府全面工作。
四、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对口联系
市政府常务会议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举行的重大活动,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有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列席。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口联系制度,在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时要主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重要工作情况材料要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创造条件。
五、全力支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于法律赋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种职权(如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监督权及人事任免权),都必须充分予以尊重和支持。凡是法律规定须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主动提请审议决定。凡是应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市政府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要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撤销或纠正市政府决定、命令的决定,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执行。
对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议、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需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的,要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列席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对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的执法检查、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检查和评议等活动,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在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活动过程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客观汇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断加强改进政府工作。对市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当场或书面进行回答。对询问提出的问题,当场或书面回答之后,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认真抓好落实,并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的调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阻挠调查委员会调阅有关案卷和材料。
六、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代表职责,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工作。政府及各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定责任,是改进工作、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办理,并向代表作出负责的答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府要按照部门职责,及时进行交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承办工作有限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负责,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执行《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和办理办法》和《邢台市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制定承办工作责任目标,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格办理时限、保证办理质量、提高办理效率。凡应当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限期解决;因条件不具备、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向代表作出说明和解释。对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跟踪办理,实行重点交办、重点办理、重点落实,并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的联系,主动报告办理工作进度及在工作上遇到的难点问题,主动地走访代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
七、建立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保障机制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将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的接受监督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接受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接受监督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及时解决接受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责任落实,确保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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