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12〕1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5:26:53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8日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7日

 

 

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表彰本市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总体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邢台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组织奖授予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成效显着,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着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工业企业、施工单位和服务单位,非紧密型企业集团除外。

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以及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一般当年全市获奖单位不超过五家,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专家和企业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七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局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宣传培育工作;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评审组织;监督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向质评委提请审议候选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业、本地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获奖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及以上,遵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工业、建筑施工企业已通过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绩显着;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质量水平居市内同行业前列,近三年未发生亏损;服务性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市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和安全生产事故,在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无重大质量问题;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产品(工程)在近三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工业企业获得两次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施工企业、服务单位获两次以上省优质工程、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企业或有关单位负责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熟悉《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或参与企业质量提升活动,在质量兴市、质量兴业、质量兴企工作中成绩显着;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学习或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等新方法、新技术,为单位或区域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在提高产品质量、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与品牌建设,以及发展绿色、节能、环保产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贡献卓着;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勤劳肯干,赢得干部职工的赞誉和社会公认;

(六)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评选从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单位中产生。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

评审的主要内容为:单位的治理和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实施、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售后服务控制、经营成果及持续改进能力、应对市场环境变化的处置能力及发展潜力。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一千分。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内外质量管理奖标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少于六百分,当年申请企业未能达到该评分标准的,该奖项可空缺。

第十五条 每年度由市质评委办公室发通知,告知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凡符合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填写《邢台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或个人先进事迹,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县(市、区)质监部门(施工、服务单位需经主管部门联合推荐)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评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由市质评委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料评审。市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质量管理专家、学者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质评委办公室,市质评委办公室依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呈报市质评委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市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分别组成现场评审组和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经市质评委办公室主任审批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

(四)综合提名。市质评委办公室根据组织奖的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以及个人奖的专家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提请市质评委审定;

(五)审议公示。市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大会,研究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市质评委办公室及时在市主要媒体公示市质评委审定通过的授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公示期七天;

(六)批准表彰。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属实的,提请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宣传已获市政府质量奖,但应注明获奖时间。

第十九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质量奖奖杯、证书,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

第二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并列入年初预算。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市质评委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在获奖企业获奖后的三年内进行一次监督和帮促,督促其保持荣誉,持续改进,不断提升经营业绩。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及相互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从获奖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申报;五年以后可自愿提出申请,进行复评,不受名额限制,但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质评委办公室对重新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质量水平显着提高,并始终保持同行先进、用户满意的单位,可再次授予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市质评委办公室,市质评委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五年内不得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二)国家、省级对主导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第二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市质评委办公室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市质评委办公室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质评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市质评委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6841.html

本文关键词: 邢台市, 邢政办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