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字〔2015〕1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字〔201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29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第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列入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范围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权力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四条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主要是指行政权力的增加、取消、下放、变更要素等。
行政许可的管理按照《河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市机构编制部门是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行政权力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本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本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合并及分设的;
(四)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对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的,各级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对第九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权力要素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变更要素涉及体制改革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因颁布法律法规调整行政权力的,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
出现第七、八、九条所列情形而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第十一条市机构编制部门和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行政权力调整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报政府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权力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投诉或举报。
市机构编制部门和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市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擅自增加行政权力、自行更改权力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部门主要职责、职责边界需要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相应调整部门责任清单。
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需要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定后,相应调整部门责任清单。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政府行政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2011年4月公布的《邢台市行政职权长效动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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