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12〕2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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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邢政〔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切实改善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行政执法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是依法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是党群干群关系的“连接线”.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突出政府服务职能、构建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积极创新执法方式,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行政执法活动要坚持依法进行、依法履责,切实做到“行政合法、行政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相结合,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等情况的发生。

二、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应有法律法规授权。除行政强制措施外,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履行行政执法委托手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擅自变更行政执法主体、调整行政执法权限、超越法定权限确定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执法人员资格认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我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并领取全省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单独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五)完善联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推进职能相近、职责关联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工作。两个及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省政府批准依法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要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知识集中培训。

(七)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市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条款,除法律特殊规定外,部门要先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和违法情节,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政府可参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执行,也可依法自行制定。积极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八)全面规范涉企检查收费行为。严格落实《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涉企检查收费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检查收费项目。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收费罚没票据。

(九)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要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规定,凡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执法文书,一律无效。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十)规范行政执法礼仪。凡是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执法活动应着装进行,做到衣着整齐,标识齐全;没有统一着装的,应当仪表整洁。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或作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十一)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政策,适时灵活地采用说服、教育、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要积极整合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违法信息,探索建立被管理对象涉法信用评价体系。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十二)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特别是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开。

(十三)建立完善立案登记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形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应当进行立案登记,注明案件来源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应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受理通知书。

(十四)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调查取证程序和证据规则,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不得以“钓鱼执法”等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十五)严格遵守执法时限。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案件办理时限作出公开承诺的,要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十六)建立健全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补充调查,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社会影响面较广,或者本部门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七)规范完善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部门实际,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标准、时限、办案流程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十八)健全执法争议协调制度。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或者因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需要协调的执法争议,应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十九)推进重大执法行为备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要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违法的,要及时责令纠正或者依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销。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落实《邢台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依法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执法违法问题较多的部门,要予以通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抽查评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提出整改建议要求。

(二十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切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严格按照《邢台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二十二)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复议职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复议案件的受理、办理、决定。

(二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专门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洁情况加强监督。

(二十四)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

(二十五)认真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积极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增加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学法、遵法、守法。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回馈或答复。

五、大力完善行政执法保障

(二十六)加强执法经费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坚决杜绝罚款与经费、奖励、福利挂钩。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擅自立项和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标准。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要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十七)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行政执法业务列为各行政执法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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