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发〔2015〕7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邢台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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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邢台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决定



邢政发〔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00号)等有关要求,为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强化公共服务,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经2015年6月29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政府决定,向社会公开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形成的《责任清单》涉及48部门(单位),共确定主要职责612项,细化具体责任事项3207项,与相关部门有职责边界的管理事项258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423项,公共服务事项287项。

二、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对于列入《责任清单》的事项,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服务,防止行政管理不作为和乱作为。

三、各部门要及时对《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凡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或废止的,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等因素,涉及增减或变更的职责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要按照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持续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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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邢台市, 邢政办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