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12〕1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政〔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日
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精神,促进全市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
二、目标任务
推行新的户籍改革政策,强化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全市城镇化进程。到2015年,全市总人口达到7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80万人,城镇化率达到51.5%;其中邢台市市区人口达到90万人;到2020年,全市总人口达到77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80万人,城镇化率62.3%,其中邢台市市区人口达到115万人。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抓手,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聚集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实现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采取区别化的户籍改革政策,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个人意愿和自主选择权,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户籍改革政策
(一)在除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下同)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自有住房或单位提供的宿舍、寝室或租赁房屋,下同)的人员,只要本人意愿并提出申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简化审批手续。凡到我市落户的,直接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审核迁移人情况,取消户籍证明、居(村)委会证明;邢台市市区范围内实行“一站式”迁移办公,取消户口迁移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户口迁入邢台市区的,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准迁手续,持迁移证直接到派出所落户;跨县(市)户口迁移的,到县(市)公安局办理准迁手续,直接到派出所落户;流动人口管理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20号),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
五、配套政策措施
(一)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村居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在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或市区落户的,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转户居民自愿交回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居民在承包期内自愿放弃的承包地,村集体应当依法组织发包,分类合理利用,优先承包给规模经营主体进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村集体应当从收取的土地承包费中对放弃土地的农户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当年土地流转的平均收益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偿书面协议,在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内,补偿标准可3年调整一次,补偿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有关政策。
(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在本市内,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从迁入城镇之日起给予2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由迁入地负责审批;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年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贴,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费纳入免费服务范围,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妇女居民,继续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将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进城转户居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为: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已登记为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限价商品住房为1.2倍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总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可经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已登记为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倍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总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可经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四)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保障制度。
1.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决策。将优先发展教育,增加教育设施的投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学校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预算内容,安排适当的资金,有计划地每年新建、扩建若干所学校,逐步解决教育设施不足的突出问题。
2.优先并切实落实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在安排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时,将学校建设用地指标作为首要指标予以重点解决。
3.切实落实幼儿园、中小学配建政策。贯彻《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执行“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设面积的,依据各地教育设施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按比例同步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规定;强力推进教育资源合理布局,提高城镇教育设施的承载力。制定并出台新建小区、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小区配建幼儿园、中小学配建政策,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以此吸引更多的人口转移到城镇置业安居。
4.对于转户的城镇居民实行同城同待遇,保障转户城镇居民子女接受优质的教育资源。按照“就近入学,划片招生”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凡转户城镇居民同原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其子女入园、入学享受同等政策,充分保障转户城镇居民接受优质的教育资源。
5.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投入,合理调配师资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尽快促进城镇教育均衡发展。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转户为城镇居民后,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在我市范围内就业的,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按每两年折算一年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转移衔接办法,依照省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转户城镇居民前后,执行一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对于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户口迁入城镇人员中,到所在城镇企业就业的,企业作为参保单位,将其依法纳入参保职工范围,享受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政策待遇;户口迁入城镇人员中,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直接到迁入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进城转户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进一步加强城市社会求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八)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农村居民转户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享受与其他城镇人员相同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鼓励企业吸纳等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
(九)完善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按照城镇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配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电、邮政通信、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卫生、人口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邢台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政策保障,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深入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办理程序等户籍制度改革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保证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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