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10〕2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5:44:02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邢政〔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科学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工业化、城镇化良性互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工业聚集区(以下简称聚集区)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产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立足我市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按照“突出优势、突出特色、突出重点”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以产兴城、以城带产,努力构建具有邢台特色的现代产业发展格局。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中心城市周边建设4个以上省级聚集区,每个县(市)都要有省级聚集区。全市聚集区主营业务总收入达到5000亿元以上,占全市工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70%以上,聚集区经济总量占全市GDP的60%以上。在全市培育形成主导产业特色突出、综合竞争优势明显、主营业务总收入超100亿元的聚集区要达到20个以上,主营业务总收入超300亿元的聚集区要达到10个以上,主营业务总收入超500亿元的聚集区要达到5个以上。


(三)入驻原则。


1.入驻条件。入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引进大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主导产业带动项目、与企业配套项目和企业集群项目,要更加注重引进高附加值、高利税、高成长性项目,提高聚集区的整体经济效益。严禁“两高一资”项目进入。


2.投资强度。市级聚集区投资强度要达到省级开发区标准,省级聚集区投资强度要达到国家级开发区标准。


二、扶持政策和要素保障


(四)推进产业聚集发展。聚集区产业定位要立足于本地特色产业发展基础,选择一个最具优势和成长性好的主导产业,最多不超过两个。对产业定位不明确、不突出的聚集区,不予批准为市级聚集区,不予申报省级聚集区。


大力推进“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新建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按产业归属选择相应聚集区落户,符合中心城市周边聚集区产业定位的优先安排在中心城市周边聚集区内。


对按产业归属异地选择相应聚集区落户的企业或招商项目,优先给予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优惠,并坚持指标统计、重点项目管理、考核等归属地不变。对不进聚集区和聚集区内不符合聚集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立项,不予申列省、市重点项目,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供水等要素供应。


(五)土地政策。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内村庄整合迁并和新民居建设,置换出的土地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清理盘活废弃厂区等闲置土地,置换出的土地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


对聚集区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主导下的流转制度,对区内现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或“关、停”企业实行劝退,通过协商、补偿等方式进行项目用地调剂,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对闲置一年的土地,按规定收缴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


(六)财税政策。


1.设立邢台市支持工业聚集区发展专项资金。2011年起,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5‰安排支持聚集区发展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重点用于聚集区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知名品牌产品扩张项目和省及以上下达的省级聚集区项目支持资金的配套。


2.税费优惠政策。聚集区内新增企业上缴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收取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耕地占用税的全部,专项用于支持聚集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暂定至2013年。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鼓励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对跨县(市、区)入驻聚集区的招商引资新建企业或项目,可由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和入驻地政府协商分享税种、分成比例和期限,灵活采取收入分配方式进行结算划转。


(七)创新能力建设。对聚集区内新建的省级以上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八)环评管理。全市区域内节能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80%以上支持聚集区内项目建设。


(九)鼓励招大引强。对引进的世界500强或能够立市立县、带动一个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在财税、规费、土地、资金等政策和要素保障上,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三、加强领导,动态管理


(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邢台市推进工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已另文下发),负责全市聚集区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十一)建立完善管理机构。


聚集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委会主任负责制。对主营业务收入超300亿元的省级聚集区,由主管部门向上申报,提高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行政级别。对第一平台县(市、区)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第二平台超40亿元、第三平台超30亿元的聚集区,由县(市、区)申请,经市推进工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可升级为市级聚集区,管委会机构可定为正科级机构。


县(市、区)聚集区升级为市级聚集区的,经市推进工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可冠名邢台市聚集区;对省、市级聚集区主要负责人,可聘为“邢台市人民政府招商助理”。


(十二)健全完善服务体制。聚集区要健全完善服务体系,为聚集区项目入驻、项目建设搞好服务。省级聚集区内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前期手续,一律下放聚集区管委会办理。


(十三)加大督查力度。对聚集区建设进展情况实行“月通报、季总结”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聚集区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十四)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聚集区年度考核评价。对年度考核居全市前三名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的支持政策。聚集区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主要指标纳入当地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并与评价聚集区领导班子和干部使用挂钩。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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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邢台市, 邢政办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