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10〕1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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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邢政〔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日



邢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及时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积极有效地保护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邢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邢台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者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2)超出县(市、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3)需要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源整合;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二、组织体系


2.1指挥部组成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市长任指挥长,主管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台等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及驻军和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2.2指挥部职责


(1)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力争使事故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救援所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以及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情况,遇到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5)组织对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6)稳定社会秩序,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将事故原因、性质及处理结果公布于众。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通讯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讯报道稿件需经指挥长及市委宣传部审定,以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及时性,避免引起公众恐慌等不良现象。


2.3成员单位部门职责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提供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储存区域及重大危险源目标;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专家顾问组,积极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牵头负责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撤离;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有关证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等;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加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等;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5)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派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成分、种类、浓度、性质等相关信息并通报可能潜在的危险以及危害程度和范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建议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出警告;对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后果提出指导性意见;具体负责和参与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工作;参与其他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设备处理,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的设备进行评估鉴定;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所辖区域较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区域道路的管制和抢修;负责组织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救援现场;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8)市建设局:负责提供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建筑物的相关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对事故中受损的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


(9)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负责突发性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参加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1)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参加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调查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市总工会:负责维护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等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参数。


(14)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稿件报道内容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15)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有关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控制危险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负责抽调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相关的工程技术专家和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


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联络需要,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后勤保障。


2.4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质量技术监督监局组成,人员由消防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所,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由市卫生局急救中心或具有相应能力的指定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该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由消防队伍和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


(4)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由市公安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5)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6)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7)环境检测组:负责对大气、水源、土壤等进行环境及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指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员组成。


发生1-2人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驻邢单位和市属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吸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有关部门主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领导任副指挥长。


三、预防预警机制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预防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研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体系。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驻邢单位和市属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还要直接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县(市、区)属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监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依据和参考。


各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故预警的发布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Ⅰ级预警(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预警(重大事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Ⅲ级预警(较大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Ⅳ级预警(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示市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及其级别确定后,事发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涉及危险化学品时,事发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Ⅰ、Ⅱ、Ⅲ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国家总局、省安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当上级进行Ⅰ、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服从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


Ⅳ级及以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2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响应程序


(1)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突发事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指挥与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驻邢单位发生事故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全力支援和配合。


4.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医疗卫生救护


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市卫生局根据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从业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负责治安管理。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协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10 信息发布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Ⅲ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其中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同时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保险机构立即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属火灾(含化学爆炸)事故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属特种设备(含物理爆炸)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属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调查;属公共安全事故的由公安刑侦部门依法调查;属急性中毒事故的由安监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有关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以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储备情况。


(6)资金保障


从业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协调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当地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以及应急技术和装备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相关媒体要给予全力支持。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从业单位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积极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 、管理和实施


7.1预案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后,报市政府发布实施。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邢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八、附则


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附件:邢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附件:


邢台市危险化学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总 指 挥:市政府主管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邢台军分区、邢台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供电公司、冀中能源集团等单位或部门的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确定)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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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邢台市, 邢政办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