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11〕11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邢政〔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多渠道补偿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6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以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的方式解决。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各级政府按照确定的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各级财政下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原则上90%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九项服务开支,10%用于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助。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补助;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
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4元补助。
(二)医疗保险基金购买服务补偿。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合静脉输液费,不合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将2011年以后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通过一般诊疗费方式,每季度或半年由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定补助数额,由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医疗保险基金集中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三)风险基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实行药品零差率开始,每月按其业务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赔偿,防范债务风险。医疗风险基金在经常性支出中列支。
(四)财政补助。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在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支持的基础上,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予以保障。
2.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后年度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级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5.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县级财政保障,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均衡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的原则解决。
6.省以上以奖代补资金的70%作为固定基数对下补助,30%通过绩效考核后对下奖励,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7.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鼓励合理创收。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获得合理收入和利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取的合理利润全部留用,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职工奖励。
二、建立绩效工资考核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的补助,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时执行。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人事编制部门批复的人员名单,实行银行化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卫生部门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考核结果发放。
三、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
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实际聘用等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核准收入。对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三年水平,并综合考虑物价、社会平均收入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影响等相关因素科学核定;对公共卫生收入,则根据服务人口和标准核定。
核准支出。对人员工资,要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平均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业务经费按照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质量和成本定额(扣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对基建和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支出,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数量、质量等因素确定。
四、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2011年7月底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单位零余额账户外,现有银行账户原则上全部取消,其所有收支实行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的方式,按规定及时缴入县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并及时划缴到财政专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上年实际情况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采取“总额控制、分月预拨”的方式拨付,年度完结后按规定进行结算。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可根据年度预算按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月预拨,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对工资性支出、购买性支出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对零星支出、备用金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授权,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财政专项补助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和工作进展等,根据核定的用款计划支付。其他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核定的用款计划支付。
各县(市、区)要加快医改资金执行进度,确保按医改任务和序时进度均衡地拨付资金。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各县(市、区)要承担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的主要责任,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疗保险政策。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将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政府补偿资金作为基本支出的测算因素之一统筹考虑。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县(市、区)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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