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10〕11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争创优异成绩,向省和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奖励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体育局负责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凡代表我市在省以上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均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一)破记录奖:破(超)河北省青少年记录者,奖励二千元;破(超)全国青少年记录者,奖励五千元;破(超)亚洲青少年记录者,奖励一万元;破(超) 世界青少年记录者,奖励二万元。如运动员在同一类项目多次破(超) 记录者,按破(超)记录相应的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教练员享受同等奖励。
(二)名次奖:获奥运会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三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五万元、四万元、三万元、二万元、一万元;获亚洲运动会和全国运动会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五万元、三万元、一万元。教练员享受同等奖励。
(三)金牌、分值奖:在省综合性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一万元,每分奖励运动员、教练员一百元,获得团体总分第一名的运动队另外奖励教练员一万元。
(四)获得奥运会前八名,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前三名的运动员,根据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和条件,结合本人特长和意愿,可按照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办法,安排到相应事业单位工作。
(五)对于在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和省运会上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授予“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凡经我市选拔培养、户籍关系在我市辖区内的运动员,输送到省或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对输送教练员给予奖励。
直接输送到国家队的教练员除享受上级颁发输送奖外(下同),我市另奖励一万元;输送到省体工队的,奖励二千元。
第五条 市体育局组织县(市、区)优秀运动员集训的在校生,需要在市内安排借读的,由市体育局提供名单及相关资料,市教育局应按照“保留学籍,就近借读”的原则,予以安排。
第六条 在河北省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包括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在中考录取时按三十分、二十分、十分的标准予以加分。市体育局负责提供拟加分运动员名单和相关资料,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邢政〔1995〕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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