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11〕4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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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政〔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1号),推动邢台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以政府推动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项目建设为依托,以打造龙头景区为突破口,紧紧抓住国家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战略机遇,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二次创业”,推动跨越式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邢台市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二)发展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在政策支持、产业规划、资源整合、基础建设、形象宣传、公共服务、资金保障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培育打造旅游企业主体,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坚持规划先行,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好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旅游线路开发详细规划,景区景点专项规划,旅游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配套规划,旅游的开发建设要严格遵循规划,形成全市旅游“一盘棋”;坚持集群发展,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提高旅游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加强旅游集群内企业间的有效合作,增强旅游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具有震撼力的特色旅游品牌。

(三)发展目标。旅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到2015年,国内旅游人数达 1463万人次,年均增长15%以上;入境游客人数达3.1万人次,年均增长13%以上;出境旅游人数达3.4万人次,年均增长11%以上。旅游消费稳步增长,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2.5次,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以上。经济社会效益更加明显,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18%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提高到5.4%,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5%,每年新增旅游就业0.5万人。产业素质显着提高,旅游产品结构明显优化,旅游交通明显改善,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到2015年邢台市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达到旅游强市发展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倾力打造华北山地休闲旅游目的地。构建全市旅游发展大格局,建设百里太行生态旅游产业带、七里河休闲旅游产业带、东部民俗文化体验旅游产业带。

打造龙头景区,以太行奇峡群和天河山、紫金山、前南峪、英谈古寨为依托的西部核心景区,打造成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5A级景区;以崆山白云洞、岐山湖、蝎子沟为依托的北部核心休闲度假区,打造成国家级休闲度假区;以七里河、皇寺为依托的城区核心休闲度假区,打造成华北着名的都市休闲度假区。

(二)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旅游专用路建设,交通部门要把旅游道路列入全市交通发展规划。对列入省、市重点的旅游景区、度假区的旅游专用路,要列支专项经费进行修建。根据邢台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需求,加快机场设施建设和起航准备工作,争取5年内开通到主要客源城市和旅游目的地的航班。

加强旅游交通服务设施建设,旅游道路沿线的标识标牌、紧急救援、汽车维修、休憩站点等设施要一并纳入道路建设规划和道路建设投资预算,力争五年内,全市A级景区达到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基本完善,旅游厕所基本达标,景区停车场基本满足需要。

完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建设,2015年前,要建设一批旅游星级酒店,建设一批有特色的定点饭店,建设一批有地方风味的农家乐宾馆,建设一批有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店。

绿化美化旅游交通道路,林业部门编制好邢台旅游“绿化工程”,到2015年通往A级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旅游地的高速路、公路、旅游专用路两侧要建成绿化带,新建的旅游公路要同步建设绿色通道。

(三)强力推进旅游项目建设。推进老景区升级改造,到2015年,所有经营景区须达到国家A级以上标准,其中,5A级景区1处,4A级景区5处,3A级景区15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25处,其中,国家级10处,省级15处。

积极谋划新兴转型项目,围绕优秀旅游目的地建设和景区升级改造,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健身养生等转型升级项目,重点谋划一批马术俱乐部、森林探险、登山健体、狩猎场、文化创意园等休闲度假项目。

大力推进项目建设,对列入省、市重点的旅游项目要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措施,抓紧开工建设,早日竣工运营。要不断创新招商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境内外、省内外战略投资商和大型旅游集团投资邢台旅游项目。到2015年,全市旅游项目总投资力争达到100亿元。

(四)积极推进旅游业综合改革。实行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以邢台旅游的品牌化、规模化、集团化为目标,凡是分口管理的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宗教场所等旅游资源的行业管理由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协调联动。

大力推进旅游资源整合,编制好《邢台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对全市旅游资源进行强力整合,明确准入条件、保护措施、建设目标、市场营销等事项。经过法定程序,取得经营权的旅游企业按规划要求投入达不到标准,建设不成规定级别的景区(点),由政府主导进行整合。

组建邢台旅游产业投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引进海内外企业集团、投资机构、国际酒店和旅游管理公司等战略投资者,用于市本级龙头旅游企业建设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五)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积极发展休闲农业,推出一批乡村酒店、休闲农庄、农家宾馆等乡村旅游产品,建设一批国家、省、市级乡村旅游示范区。

积极培育旅游新业态,依托西部太行山优美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遗存和优越区位优势,大力发展自然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工业旅游,打造有代表性的精品景区。

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开发高端旅游消费产品,建设环市区休闲旅游带、乡村休闲旅游带和百里太行山休闲度假带,到2015年全市发展旅游度假区15个。其中,国家级3家,省级5家,市级8家。

发展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开发清河国际羊绒制品,太行山系列土特产品,邢窑白瓷工艺品,冀南手工粗布纺织品,沙河高档玻璃纪念品,宁晋工笔画艺术品,邢台柳编日用装饰品,提高旅游购物在消费中的比重。

(六)加强旅游宣传营销。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市政府统筹组织在省级以上及周边省市媒体宣传促销,不断提高促销的影响力,扩大覆盖面。文化宣传部门要把旅游宣传纳入全市年度宣传计划,市重大宣传活动要增加旅游形象宣传,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每年开设不少于30期专栏和时段,加大对旅游的公益性宣传力度。

强化旅游形象宣传,新闻、城管、建设、交通、文化、体育、商务、旅游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好大型体育赛事、重大文化活动、重要商贸交流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宣传载体,集中塑造好邢台旅游整体形象。火车站、汽车站、公园和市区内主要街道,以及市区周围高速、国道、省道、市道进出口等,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容貌的条件下免费设置旅游形象宣传牌。

扩大旅游文化节庆影响,精心策划、组织有邢台特色、有重大影响、有实际效果的旅游节庆活动,将中国·邢台太行山旅游文化节、中国·邢台“七夕”爱情文化节等固定化,每年举办一次。

完善多种宣传手段,继续组织好旅游大篷车宣传促销,增加活动的目的性、针对性和实际效果。全市重点景区(点)实行年票制度,发行旅游“一卡通”电子门票和旅游优惠消费券。加强与周边省市的联合与协作,通过资源客源共享,联合宣传促销,共同开发市场,扩大邢台影响,打响邢台品牌。在主要客源地城市设立宣传营销办事处,强化对邢台旅游营销和对外宣传联系的力度,对于赴海外促销人员的审批,实行一次申请,一年有效办法。

(七)丰富旅游文化内涵。旅游资源开发建设,要深化文化内涵,突出文化特色,提高文化创意,体现人文特质,推出文化旅游产品,打造好牛城文化、爱情文化、中医养生文化、地质科普文化、京杭古运河文化、帝王祖陵园林文化等旅游文化品牌。

发挥邢台文化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民族风情,增加观赏性、参与性、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的演艺和文化产品,拍摄一部电视剧,打造一台大型实景剧,出版一本文集,制作一套文化纪念品,建设一处邢襄文化园。集中力量塑造邢台旅游整体形象,提升邢台旅游影响力和美誉度。

(八)提高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旅游行业管理,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开发与保护、从业人员管理等办法,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倡导文明健康的旅游和低碳旅游方式。

加大旅游执法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旅游诚信体系和旅游投诉体系,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加强旅游队伍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部门要制定实施全市旅游培训计划,开展大规模行业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服务技能大赛,两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全面培训,着力打造一支旅游业发展必需的人才队伍。

(九)优化旅游消费环境。保护游客消费利益,物价部门会同旅游部门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需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所有旅游景区要全面落实对老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物价、民政、教育、残联、新闻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

完善旅游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和完善旅游集散中心,强化市中心的旅游服务功能,努力将其建成为交通枢纽、游客集散、信息咨询、商品展示、休闲娱乐、交流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市区火车站、汽车站、公园、广场、步行街及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开辟游客夜间消费集中街区。公交服务网络要延伸至市区周边3A级以上景区和省级以上乡村旅游示范点。

做好旅游公益性服务,市区内所有旅游景区要设立免费接待日,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图书馆、城市公园、爱国主义和科普教育基地要向社会免费开放。

(十)全面启动创建中国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工作。成立邢台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工作办公室(简称创优办),负责全市创优活动的组织领导、任务部署、工作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根据各自在创建活动中的职责任务,成立相应的机构,专人负责。

落实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创建中国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的综合性工程,涉及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旅游产业六大体系建设等方面,创优办将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和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限时完成。

市财政每年需列一定数额的创优经费,以保障创优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市和有旅游资源的县(市、区)财政每年按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宣传促销和奖励及新型旅游产品开发等。

建立政府奖励机制,对区域内重大旅游文化综合产业项目、重大旅游活动、旅游创新产品和对旅游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市级旅游重点项目贷款,可享受1至2年的财政补助性贴息,贴息资金通过向中央和省申请及从本级建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新评国家5A级、4A级景区(点),新评中国白金五星级酒店,获得全国“双百强”旅行社或全省前十强旅行社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旅行社通过包机、专机、包车或一次组织游客超过500人、年组织游客超2000人给予补助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捆绑各类资金向旅游倾斜,农、林、水、电等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全市安排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需优先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商务部门要参照“家电下乡”政策,将旅游产品列入扩大农村消费鼓励目录,实施旅游下乡计划,抓紧制定下乡旅游产品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

(二)支持旅游业扩大融资。切实解决旅游企业贷款难问题,成立邢台市旅游融资担保公司,为市内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提供融资信用担保。金融部门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市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旅游企业利用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收费权等进行质押贷款。

以多种形式支持旅游企业融资,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资金以购买股权和债券、介入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发起成立邢台旅游产业投资基金,以公开募股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旅游创业投资、旅游企业重组投资和旅游基础设施投资。市金融部门要支持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进行融资,定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的旅游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鼓励支持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

(三)落实土地利用政策。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成交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不少于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额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土地出让金留在区内使用,用于度假区基础设施和重点度假项目建设。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安排下达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农用地转用指标,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予以单列,优先保障供应。

旅游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和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经省政府批准后,视同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享受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可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对“三年上水平”中城镇改造空留土地优先发展都市旅游,增强城镇游憩功能。

(四)做大做强旅游企业。培育打造龙头旅游企业,到2015年重点培育10家经营规模上亿元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重点培育10家销售收入上5000万元的旅游接待企业,重点培育10家销售收入上1000万元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

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享受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旅游企业征收营业税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按此计征基数收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开展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市财政、监察、审计、税务部门要给予支持,并会同旅游部门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旅游景区按门票收入征收的营业税,自经营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农业观光示范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待支持。

(五)实行旅游业税费优惠措施。支持旅游大企业低成本扩张,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依法免交。允许新建旅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分批两年内全部到位,但首次出资应达到法律法规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的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收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三年期满为止。

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和技术改造费,纳入企业成本 (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允许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相关费用可按规定列支。

(六)加强对旅游产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积极贯彻落实《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把旅游业发展提上更加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探索旅游领导体制的改革,发挥旅游发展委员会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作用,市县旅游局,对旅游产业共同谋划,共同研究,共抓落实,形成合力。理顺旅游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按照旅游资源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原则实现旅游企业的管理现代化。

加强旅游产业发展绩效考核,将旅游产业发展作为考核有关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重要内容,由市目标管理部门统一评价、考核,实施奖惩。

建立责任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市场调节、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发展旅游的局面,营造“抓大旅游、建大产业、促大发展”良好长效机制和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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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邢台市, 邢政办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