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09〕28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政〔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与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富民、强县、兴市”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学技术进步为动力,积极实施“提质增速”、“科技兴业”、“走出去”三大战略,大力调整和优化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增强核心竞争能力,进一步拓展建筑市场,加强行业监管与服务,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全面提高产业综合实力和竞争优势,实现建筑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经过5年努力,到2014年形成建筑业强市的基本框架,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年均增长20%,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前移2-3个名次,进入全省中等以上行列,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重点培育和扶持5家大型企业集团、10家总承包、20家专业承包、20家劳务分包企业,建筑业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70%以上,外埠市场开拓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
(一)调整产业所有制结构。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期权及期股设置等多种途径,实现国有资本退出,全面完成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对原改制不彻底、职工身份没有置换等存在遗留问题的企业,市发改委、国资委、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对吸纳劳动力有贡献的国有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政府投资工程中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在一定限度内予以倾斜,以支持其完成改制或更多的扩展就业空间。
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改变建筑业企业传统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以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调整产业组织结构。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市建筑企业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 扩大企业规模,形成一批具有科研、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能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集团,引导中小型企业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支持小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企业。2014年底前我市再新组建3-5家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重点培育和扶持5家大型建筑业企业集团、10家总承包、20家专业承包、20家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加速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
(三)调整产业经营结构。按照市场需求对企业资质进行调整,引导建筑业企业向多元化经营发展。鼓励企业以“投资换市场、兼并换市场”等方式,向房地产、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技术研发、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延伸产业链。力争在2012年底之前组建2-4家项目管理公司,2014年底前组建5-8家。市工商部门要加大企业注册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在企业设立、改制、变更登记时,提前介入、热情服务。
三、提高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推动建筑业技术创新。市科技、税务部门要加大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对建筑科技进步的支持,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技术科研开发项目,给予税费优惠支持。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引进大型专业先进设备,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奖励措施,鼓励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科研机构、勘察设计、院校等合作,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业企业进入高端市场。积极争取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智能、绿色环保建筑。
(二)实施全员培训战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活动,每年对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高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每两年对所有建筑业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轮训,到2011年底建立起全行业与中高等学历教育机构的人才需求衔接体制。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以内的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并保证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从“阳光培训工程”中为建筑业一线操作层人员安排一定比例的培训名额。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
(三)提高建筑业装备水平。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以承建重点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设备。2011年底前要在建筑业企业推行应用现代化网络技术,普及计算机在项目管理、施工技术和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有效提升企业管理的效率。指导企业加大投入,尽快实现生产过程的大型作业自动化、智能化,小型作业机械化。鼓励组建设备租赁企业,为广大建筑业企业提供管理严格、设备先进的社会化服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建筑业鼓励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强制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名录,强制报废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
四、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巩固和扩大我市建筑业传统优势市场,不断开拓建筑业新的发展空间。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搭建平台,指导企业更新“走出去”理念,逐步由以项目开拓市场为主向建立区域性公司转变,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外地企业,总包企业与重点输出劳务企业打捆输出。
(二)完善建筑业输出服务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政策措施,畅通人员、资金、物资渠道,提供开发国内、国际市场和信息服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做好外出企业的外部环境协调工作,要经常与外出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市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外出建筑业企业的税收鼓励政策;金融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加大承接工程企业的贷款支持,并重点作好授信额度、投标保函、履约担保、国际工程承包资格、市场信息服务等工作;市财政部门应设立建筑业对外承包工程专项资金;市商务部门做好企业境外承包工程方面的国家政策指导,鼓励和引导优势建筑业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五、进一步深化建筑市场管理
(一)完善建筑市场体制。要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市场准入管理力度。市监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力度,重点规范和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继续完善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建立防范建设领域两个拖欠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招投标相关制度,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有关措施,将国家和省强制要求的质量安全措施费、税费和职工培训费、社会保险费等列入不可竞争费用。建立建设成本核算制度,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鼓励质量创优,对创国家、省、市“优质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实行优质优价。
(三)大力推行建筑业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和制定建筑业企业实名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消除“包工头”现象,解决目前农民工无序流动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到有序监管,实现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六、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一)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进一步规范税收行为,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对符合税法规定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实行建筑分包的,企业营业税由建筑总包企业为建筑分包企业代扣代缴,建筑分包企业凭代扣代缴证明不再重复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建筑分包企业开具相应的建筑业专用发票。总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按全部工程承包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款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离开工商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二)切实加强涉及建筑业的收费管理,大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建筑业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缴纳而转嫁到建筑业企业的行为,严禁以各种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支持企业组建企业经济联盟,采取成员单位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拓展融资渠道,方便快捷用于企业项目建设,解决企业资金困难。同时切实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遏制企业间恶性竞争。
七、加大政府对建筑业发展的推动力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研究促进建筑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主动搞好服务,落实发展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指导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要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报告,动态指导行业发展。
(二)在各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职工培训及年度建筑业发展报告编制工作。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建专项资金中设立市级建筑业发展奖,专项用于奖励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企业和个人。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为建筑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范围,使我市建筑业企业能够熟知并用好用足各项政策,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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