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09〕1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5:45:59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邢政〔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严格依照执行。
一、凡2009年6月22日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而未进行细化违法行为、量化处罚标准的,不再使用。但同一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细化量化了法规或规章的,在行政处罚中可以并用(引用)上位法。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单处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降低和取消资质,以及无处罚幅度的罚款和200元以下罚款等,没有进行细化量化的,在行政处罚时可以使用。
三、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条款和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细化量化,报市政府同意并公告后实施;对已细化量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机关公告废止的,相关实施部门应自行停止执行;对已细化量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机关公告修改的,相关实施部门应及时细化量化修改后的条款,报市政府同意并公告后实施。
四、凡未参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工作的市政府部门或行政处罚主体,即日起不得再实施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需要实施的,要报经市政府批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标准执行,或制定本级政府的细化量化标准方案。做到上下统一、互相衔接、规范一致,避免处罚标准不一。
附件:《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上下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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