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09〕1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筹措公路建设资金的实施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筹措公路建设资金的实施意见
邢政〔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交通税费改革后新形势,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公路建设资金筹措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路建设投资政策
凡列入省、市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按以下政策筹集建设资金:
(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筹资和建设,地方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协助和支持,在用地、取土、用电、用水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二)一般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含高速公路连接线)。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现行补助标准及高速公路连接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补助,主要用于工程直接费,工程直接费的不足部分和地方事务费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工程直接费的缺口部分,由市负责筹措,凡绕城、穿城以及经过重要工矿企业的段落,独立立项并按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标准补助后的缺口资金,由所在县(市、区)或受益单位负责解决;地方事务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解决和缴纳。地方事务费主要包括:永久性占地费,土地管理费,土地青苗补偿费,基本农田保护费,土地开垦费(高速公路连接线除外),各类房屋、树木、管道、电力设施、通讯杆线、光缆及矿山等的拆迁补偿费,水土保持费,水资源费,河道占用费,矿产资源费,文物保护费及耕地占用税、施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等。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县、乡、村级公路建设,按照“民办公助”、“地方主体投资”的政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现行补助标准分别给予补助。工程直接费的资金缺口和地方事务费(同上),由所在县(市、区)负责解决和缴纳。
(四)专用公路建设项目。由专用公路使用单位负责筹集资金建设。
以上建设项目涉及办理征地、环保、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相关手续,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
二、其它
(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做好公路建设工作,要尽量降低工程造价。
(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林业、水利、环保、文化等部门要与交通部门紧密配合,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公路建设文件和有关审批项目按时限要求办理完结。
(三)公路建设涉及的各项费、税,按规定幅度的低限收取。
(四)公路建设需拆迁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地上(下)附着物时,由产权单位无偿拆除、迁移或升高。
(五)扩权县公路建设项目,按《河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执行;产粮大县公路建设项目,按省交通运输厅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2009年7月1日尚未完工的公路建设项目一并执行该《意见》。《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筹措公路建设资金的实施意见》(邢政〔2001〕12号文件)自行废止。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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