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09〕14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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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邢政〔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冀政〔2009〕94号)精神,做好我市当前形势下的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责任,增强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就业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把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大局、事关民生、事关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民工转移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等工作。实现全市筹集就业专项资金7100万元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城镇新增就业4万人,大学生就业3万人以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8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7万人。

(二)建立健全就业考核评价体系。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把城镇新增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加大资金投入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逐级分解,逐月调度,加强考核、检查和监督。年终,市政府将考核各县(市、区)、各部门就业工作,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

(三)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减员增效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结构调整、改制和主辅分离,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职工要积极转变就业观念,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

(四)坚持就业工作与重大项目建设相结合。全市在安排重大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现项目建设与就业服务的良性互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积极发展就业弹性大的现代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通过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岗位。大力开发适合困难群体特点的社区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就业岗位,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环保、绿化、卫生、治安、交通、便民服务等有机结合在一起。

(五)鼓励全民创业。将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外来劳动力、大学生等各类群体统一纳入扶持创业体系,全面落实鼓励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策划、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指导、政策咨询等“一条龙”的公益性创业服务。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大力鼓励个人创业,特别是鼓励失业人员走向小企业或自办小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三、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充分促进就业

(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

1.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继续抓好“三支一扶”等项目的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鼓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或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人员时,要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从2009年起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事业单位服务的服务期满一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市直、县(市、区)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募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三支一扶”大学生。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参加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的笔试成绩加7分。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应当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取消到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未就业的毕业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免费保存人事关系,免费管理人事档案。

3.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就业。充实基层卫生部门人员。按照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2—3名取得职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由市卫生局牵头,人事、编制等部门配合于6月底前启动,10月底前完成。充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为契机,对缺员较多的县(市、区)从高校毕业生中进行公开招录,确保09年底配备缺员总人数的50—70%,2—3年内配齐编制。由市农业局牵头,人事、编制等部门配合完成。

4.加强和规范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鼓励自主创业。进一步扩大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毕业生见习期间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资金除按现行政策支付外,其余部分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6个月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的,可相应提高贷款额度;对经营好、信誉高的,可给予二次贷款。

5.鼓励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吸纳人才、储备人才。对经营性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加大支持力度,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实行弹性管理,放活用编限制,满足其用编要求。经营性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编制控制改为备案制度。

6.畅通“绿色通道”,积极引进高层次毕业生。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市直事业单位就业的,只要专业对口、单位需要,经批准,即可办理就业手续;对到企业单位就业的,取消见习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市直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专门用于引进高层次毕业生。各县(市、区)要制定方案,千方百计做好本科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七)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或劳务输出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可按其向省外输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劳务输出补贴。劳务输出补贴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办法,机构需在组织输出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待劳务输出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期满一年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领。二是实施农民工特别培训计划,分类开展定向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按规定给就业培训补贴,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三是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四是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小额贷款资金扶持与全额贴息。

(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是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到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在协议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适当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劳动部门根据岗位性质报市政府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对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人员,在劳动合同(就业援助协议)续存期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视情况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季度终了后,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季返还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对在劳动合同(就业援助协议)续存期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视情况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三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享受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九)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照上级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十)合理减免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等明令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优惠政策。同时,物价部门要认真搞好调研,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或减免政策。

(十一)完善就业援助补贴制度。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在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认定有资质的培训学校参加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介绍成功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2009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十二)积极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发挥全市培训机构的作用,依托现有师资进行整合,采取政府招标的方式加大培训促就业力度,增加透明度,实现专项经费的集约化利用。从2009年到2010年,利用两年的时间,有针对性的开展四项培训:一是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就业;二是对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就业或创业,今年要向非农产业转移26万人次,累计输出62万人次;三是对失业人员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扶就业;四是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十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一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申请、担保部门所需提供的反担保条件等,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每人(笔)3万元、期限3年、全额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劳动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联合为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对经营状况好、有发展的,可重复进行放贷。二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具体额度、贴息、期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市劳动联合出台的正式文件执行。三是尽快理顺小额担保贷款机制,8月底前,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确保机构、人员“双到岗”和业务的顺利移交。同时,将就地转移创业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提高贷款数额,不断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力度。各县(市、区)要在6月底前启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十四)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领取城市低保金人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登记,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从次月起,民政部门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供低保对象两次拒绝推荐就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优化就业环境

(十五)完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劳动保障所(站)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编制。建立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各县(市、区)也要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同时,要加强全市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与服务,改善服务条件,加大市场场地、信息网络等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的信息共享。

(十六)在全市建立企业空岗报告制度。企业以签约形式提前预留企业的需求岗位,招工、招聘统一纳入人力资源市场,然后通过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完善的功能服务,定向向企业输送劳动者。用工企业每月5日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上月岗位增减变化情况,并预报本月用工需求情况。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及对口部门配合于6月底前落实。

(十七)为企业和求职者牵线搭桥。一是请进来,提高招聘会质量。采取请进来的方式,为形成产业规模、有用工需求的县(市、区)召开专场招聘会,定期邀请外地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来邢招聘;为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等群体召开专场招聘会。同时,市本级在目前每周一场招聘会的基础上,再增加两场,达到每周三场,邀请各专业劳务输出机构进场;各县(市、区)也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力度,加大财政支持体系建设,积极增加招聘会数量、提高招聘会质量,为求职者尽快实现就近、就地就业或返乡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二是走出去,打造劳务输出品牌。以政府之间人力资源合作的方式,每年在京、津、沪等经济发达地区开展五次以上的人力资源对接洽谈会,打造一批劳务输出品牌,带动全市就业工作;同时,加强境外劳务派遣工作,广泛收集境外用工信息,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劳务协作,建立固定的合作方式,先期大力开发中亚和东南亚等派遣成本和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国家和地区的劳务市场,取得经验后向欧美发达国家延伸。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并落实。

(十八)新建规模性专业市场促进就业。利用县域产业经济优势,结合“三年大变样”工作以及我市建设物流中心城市的规划,在市域经济核心区,即桥东、桥西两区各建两个政府主导、社会资金参与的规模型专业市场,形成乡镇加工、县城集散、市区交流的发展模式,各相关部门对进入市场的创业人员从各方面予以优惠扶持。以上工作由市规划部门8月底前完成选址,项目单位同时开工建设,明年6月底前以“三年大变样”献礼工程的方式挂牌试营业。

(十九)鼓励返乡农民工投入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我市东部平原、西部丘陵的地貌特征,在平原地区建立绿色粮食、蔬菜生产基地,在西部山区建立果品生产基地,带动全市农村产业提升层次,促进返乡农民工植根土地实现再就业。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落实,8月底前拿出论证方案,年内启动试点。

(二十)加大财政就业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支出力度,完善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明确公益性岗位资金、就业培训资金、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列支渠道,财政部门在制定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时按照固定比例分别列支四项资金。

(二十一)加强对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以专栏的形式加强对就业工作的宣传,要列出针对就业工作的宣传计划,各市级媒体要确保全年对就业工作的宣传次数达到25次以上。宣传内容一方面要紧跟全市就业工作形势,就人民群众关心的就业政策以及就业工作动态进行发布;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就业和创业典型的宣传力度,要在不同的战线、不同的层次树立不同的典型,并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和表彰,以典型的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由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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