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09〕21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5:46:11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邢政〔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13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的重要意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涉及事项多、周期长、环节复杂等问题是长期以来影响投资主体积极性、制约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为进一步激发和释放企业、社会发展活力,完善和落实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投资决策机制,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9〕25号文件公布了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地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办理时间。这是目前我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认真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按照冀政办〔2009〕25号文件公布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指导意见》、《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省、市、县事权划分表》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需中介组织审核事项表》,构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运行机制,规范事项范围、事权、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并进一步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清理,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事项一律停止,对通过市场调节、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

三、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在冀政办〔2009〕25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细化项目工作程序,针对不同项目特点、涉及到的事项范围和工作内容,确定审批前置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结时限,实行一类项目一标准,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和申报材料,缩短办结时限。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项目的多个许可审批事项要进行合并,减少许可审批环节和用章次数,实行一个公章对外。切实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管理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新的审批流程和模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全市上下逐步形成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的项目管理队伍,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奠定基础。

四、建立并逐步完善新型高效的审批制度

进一步强化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充分发挥其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形成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集中回复的新型高效审批模式。各审批部门和已启动运行行政服务中心的县(市、区)要将省政府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中心办理,明确主管负责人进驻中心办公并授权到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服务”,杜绝“两头受理、双轨运行”和“前店后厂”现象。尚未成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县(市、区),要加大筹建力度,确保年底前启动运行。在项目审批工作的操作上,建立并逐步完善“五制”:

(一)并联审批制。按照省政府规定,在项目建设条件审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实行并联审批方式,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跨县(市、区)域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跨县(市、区)域项目由市建设局牵头,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市政府投资的项目中,水利、林业、交通运输项目分别由市水务局、林业局、交通局牵头,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县(市、区)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企业投资的项目中,水利、农业、交通运输项目按冀政办〔2009〕25号文件划分的权限分别由市、县(市)水务局、林业局、交通局牵头,其余项目中跨县(市、区)域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非跨县(市、区)域的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牵头部门会同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集中踏勘、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审查会议或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限时出具书面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和联合审查(验收)结果,由行政服务中心加盖并联办理专用印章。涉及到的所有职能部门要按时参加,依据职责分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缺席视为默认,不再单独办理,并负全部责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牵头单位组织并联审批(验收)工作,确保及时组织,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对项目其它环节的并联审批工作认真研究,逐步扩大并联审批的范围。

(二)统一受理、集中回复制。项目的并联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统一分发有关部门预审,并对有关部门预审意见进行汇总。各有关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意见反馈行政服务中心,过期视为默认。经有关部门预审,认为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牵头部门组织审查(验收),同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予以受理,并联审批(验收)完成后,集中回复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三)限时办结制。各部门要根据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制订和细化项目管理流程,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时视为默认,并负全部责任。对需中介组织审核的事项,要做好准备、及时组织、提高效率,争取比省政府规定的时限进一步缩短。鼓励项目单位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组织,并在合同中明确时限、质量等要求,形成社会性的限时办结,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四)网上审批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已实现网上审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加大网上审批推进力度,争取尽快形成全市联网。通过网上公示、申请、受理、审批、联办、投诉和监管等功能,推进信息共享、同步审查和并联审批,开辟快捷的审批通道,为项目单位最大限度地提供方便,并有效遏制项目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等腐败现象。

(五)阳光操作制。各审批部门要制作办事指南,将各类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管理权限、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向社会公开,对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办结和告知等环节依法公示,实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办理工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开操作,公开解答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公开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做到一次性告知,杜绝“前台受理、后台办理”或“拉背场”等暗箱操作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务求做到组织完善、制度到位、人员齐备、设施配套,确保取得实效。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研究调度和督导检查,协调解决难点问题,为项目审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部门要明确工作分工,把责任真正落到岗位、落实到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操作规程、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转变管理方式。并加强宣传,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公布新的审批程序,对广大投资者解惑答疑;通过新闻媒体对精简行政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政策、举措、典型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会同法制、发展改革、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建立经常性的督办督查机制,开展电子监察和明察暗访,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和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进行通报。并建立网络全程行政监察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事项精简落实到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执行到位、项目管理人员对相关问题解答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公开投诉电话,建立投诉办理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对有章不循、有据不依、流于形式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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