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2009〕8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5:46:14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邢政〔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加强应急管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一)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市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各位副市长和秘书长任副组长,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办。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县(市、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加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加强充实市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力量,适应新形势下协调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群访事件工作需要;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今年上半年要做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三到位;乡镇、村(居)、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确定专(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明确责任,承担日常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和任务。

(三)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进一步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根据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从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大领域中,筛选具备较高科研和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和较强决策咨询能力的专家,组成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组。

二、编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四)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今年上半年,抓紧修订完善各级各类总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市民政、地震、水务、国土资源、电力、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借鉴应对南方雪灾和四川抗震救灾的经验,对相关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加强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到2009年3月底,全市所有街道、社区、乡镇、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五)注重加强预案演练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每年对专项应急预案要进行1-2次综合演练;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本县(市、区)和本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后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演练。

三、建立市应急指挥协调体系

(六)推进市级应急平台建设。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编制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建设方案,2009年上半年拿出规划意见,并对我市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进行项目论证,尽快投入建设,早日实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分析评估等功能。按照省政府要求,尽快落实我市应急平台必要设施的购置,尽早实现与省政府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四、完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县两级财政按照《国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的规定,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市及各县(市、区)每年应列支一定数量的应急专项资金,保证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所有企业都要逐步建立应急救援的长效投入机制,要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八)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制定《邢台市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管理办法》,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供销社等部门要对全市各类应急物资进行核查,及时补充和更新。要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尽快解决储备数量不足、品种不全和储备库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征用、紧急配送体系,为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提供有力保障。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应急物资储备资金。

(九)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控。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区域、本行业各类风险隐患情况,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建立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可能引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逐步建立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定期排查、适时监测、有效整改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十)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配合,抓好已确定的28处市级应急避难场所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完善功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五、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加大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力度。加快市政府应急办编印的《邢台市公民防灾应急手册》印发工作,扩大发放范围,加大普及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大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推广应急避险常识,增强广大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十二)搞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对广大干部和公务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增强领导干部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党校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各级学校也要将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到教学内容中,增强广大师生应急避险意识。

六、加大对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力度

(十三)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在2008年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工作考评内容的基础上,2009年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考核内容,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考核。

(十四)加大督查执法力度。市政府应急办要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着力抓好街道、乡镇、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落实人员,保障经费,完善各种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对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和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严格责任追究。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按时如实上报,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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