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8〕117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工业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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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8〕11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工业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工业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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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工业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省发改委等15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投资审批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围绕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对审批、监管和公共服务等环节进行全链条改革,试行“标准地+告知承诺”审批改革,通过土地供前产业深度定制、土地供后审批提速、项目批后全程监管等措施,提高工业建设项目落地效率。


二、试点范围


改革覆盖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工业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主要指白浪片区范围内),不包括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改革目标


以工业建设项目为重点,结合“标准地”出让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大力推行集中并联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开展在线审批,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确保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


四、改革措施


(一)产业深度定制


1.执行“多规合一”。统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并以此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统一规范的项目建设条件,达到建设许可条件后,由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区域评估。将原由项目单位承担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进行依法整合,统一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单独评价。(牵头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文体新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3.推进“标准地”出让。自2019年1月开始,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需要改扩建存量工业用地及其他可推行“标准地”制度的工业用地,可试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标准地”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文体新广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创新审批模


4.优化审批流程。以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为起点,采用“多审合一”“多评合一”等方式,整合审批流程,确保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备案不再作为其他报建审批事项的前置,与其他报建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严禁将审批事项的材料清单分拆作为单独审批事项。对不同部门要求的同质性材料清单进行规范、合并,统一制定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通过政务服务网公开,推进审批标准化。(牵头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文体新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地震局)


5.简化报建审批。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市直相关部门将涉及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或委托开发区分局办理。市国土资源局明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的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价的地域范围,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报用地时,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部门出具工业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安全评估等核实情况说明。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审批权限下放至开发区国土分局承办,具体负责工业项目用地手续审批,工业用地出让金由区级财政收取。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发布供地信息。相应将工业用地项目交地和竣工验收、供后监管职能下放至开发区国土分局。对新设立的新经济产业园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的登记发证,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通知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见单后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市规划局将工业项目单体建筑规划类许可下放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全权办理,定期(一季度)将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向市规划局报备。市环保局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委托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审批或派驻人员进驻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对鄂政发〔2016〕32号文件中明确的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事项以外的其他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事项,由市直各相关部门分项明确审批范围和无需办理的界限。(牵头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文体新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地震局)


6.精减合并审批事项。严格执行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文件规定,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规划条件审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合并办理。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工业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材料清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文体新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地震局)


7.调整审批时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地震局、市供电公司、市三大通信运营公司,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8.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审批“零等待”、监管“零容忍”的原则,对通过事中事后能够完善审批要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按照“政府授权、部门委托”的方式,授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审批权限,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审批,确保全部项目审批事项能够在区内办结。企业可对须履行的单项评估、规划设计、劳动保障等全部审批事项进行承诺,也可以选择部分审批事项进行承诺。企业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告知承诺书》,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公开公示,并按承诺要求在开工后办理正式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在签订承诺书后向企业发放施工通知单。对未承诺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牵头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文体新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地震局等)


9.试行“先建后验”。对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类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试行“先建后验”,建立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约束、全程靠前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模式。项目签约取得国土和规划部门审核意见后,由住建部门发放施工通知单,企业即可依法依规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监管,督促完善建设手续,对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联合监管。(牵头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文体新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地震局等)


10.推行多图联审。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审查,由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委等部门制定多图联审规范流程,明确时限,其他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现“多图联审、结果互认”。(牵头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安监局等)


11.推行联合验收。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水利、林业、消防、人防、地震、气象、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开展“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房管局等)


(三)强化服务监管


12.试行领办代办。加强服务力量,探索建立专业、专职的政府领办代办队伍,提供从前期项目咨询到项目签约、项目落地、项目竣工验收复核的全流程服务,让企业放心投资、安心创业、专心发展。(牵头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13.实行一窗受理。积极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的办理模式,将相同、相近、相似的事项合并办理,相关联的事项归口办理,推进窗口业务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实行一个服务窗口同时受理同一申请人多个不同申请事项,真正实现“一键取号、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牵头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14.打造“一网审批”。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工作要求,依托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模块,实行“一口受理、一网通办”,加快在线审批全覆盖,全面实现“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5.规范中介服务。建立中介服务“超市”,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将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省中介服务网和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6.加强批后监管。建立与工业建设项目全链条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牵头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17.用好信用平台。依托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民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文体新广局、市人防办、市移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房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十堰市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改革工作强力有序推进。


(二)确保权限下放到位、监管到位。为确保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工业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事项下放,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项目审批质效,确保新改扩建工业投资项目投资审批事项全部在开发区办理,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审批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审管联动机制,确保下放的事项接得住、运转好。


(三)完善容错机制。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免责界限,保护广大干部改革创新的热情。


(四)强化监督考评。建立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将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情况列入重点督查事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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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十堰市, 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