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8〕114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动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7:26:50


十政办发〔2018〕11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单位劳动保障守法


诚信等级动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动态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9日



十堰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单位劳动保障


守法诚信等级动态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企业守法诚信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十堰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准备进入十堰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依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五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主要依照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手段作出评价。


准备进入十堰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需要十堰各级人社部门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社部门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委托,依据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其他查验手段进行多维度查询,作出评价并反馈结论,警示风险。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注意听取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对第二条所列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动态评价。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企业实行实名制情况;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管理情况;


(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情况;


(四)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


(五)企业实行劳动用工维权公示情况;


(六)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重点考察以下情形:


1.劳资专管员(劳务员)配备情况;


2.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3.职工名册建立情况;


4.考勤制度建立情况;


5.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拨付协议情况;


6.总承包企业在招投标确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情况;


7.专业承包、劳务承包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情况;


8.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企业劳动合同在总承包企业备案情况;


9.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进行银行代发工资情况;


10.短期临时用工发放工资的影像资料和签字留存情况;


11.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情况;


12.推行《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情况;


13.设立劳动维权公示牌情况;


14.推行《十堰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手册》情况。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况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一般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年度内被查处3次及以上或2年内累计被查处5次及以上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评价结果告知企业,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及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发布。


第十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告知企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采取主动措施,促进“五项制度”(实名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的简称)落实,保持较多的企业处于高等级状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第十一条 被评为A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优惠政策的扶持;


(二)优先推荐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合会组织等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三)作为减(免)施工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考要件。


第十二条 被评为B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适当增加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用工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被评为A级征信的,施工企业依法可参加招标活动;被评为B级、C级征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发改、市场监管、金融、住房与城乡建设、招投标监督、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及时将信用信息归集到全省信用平台,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动态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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