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8〕9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8〕9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7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着力”和“四个切实”的要求,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运行成本,着力打造服务最优、门槛最低、负担最轻、机制最活、支持最强、保障最全、效率最高的营商环境新高地,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湖北区域性增长极。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打造一流政务服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打造“一窗受理、一表申报、一章审批、一网覆盖、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六个一”审批新模式,实现市县乡村四级全覆盖。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升智慧审批服务功能。不断创新政务窗口服务,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首席服务官和数字化审图、告知承诺、邮政送达等便利化措施。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制作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表。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牵头单位: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各县市区;完成时限:2019年3月)
(二)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安全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省信用平台,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等领域实施信用审查,实现行业部门全覆盖。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落实重点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诚信缺失专项治理,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和应用场景创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责任单位: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制假侵权等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发展稳定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稳妥处理涉企案件,合理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问题,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四)增强企业投资信心。坚持实施“月分析、季拉练、年巡检、论资排位”的投资和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领导挂帅、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项目包联服务机制和“一个重大项目、一名市级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笔工作经费、一支产业基金”的项目实施模式,全力以赴“抢”项目、“盯”项目、“备”项目、“推”项目、“比”项目、“帮”项目。坚持和完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坚决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收费、吃拿卡要以及随意摊派、故意刁难、漠视企业利益等行为。合理引导投资方向,不断优化投资结构,持续扩大有效投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压缩报建审批时限。采用多审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等方式,整合办理流程,实现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的目标。报建审批事项中涉及的兜底条款所要求的前置条件全部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在开发区探索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告知承诺审批制,建立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约束、全程靠前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模式,实行“先建后验”。对于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实施投资项目全部依托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开展在线审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各县市区;完成时限:2019年6月)
(六)简化企业开办注销程序。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扩大涉企证照整合范围,逐步推动“照后减证”。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对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事项,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实行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公章服务;优化新开办企业银行开户流程,企业合规的开立账户申请应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8月底前将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四个环节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6月底前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行外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支持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通过简易注销便利退出市场,企业简易注销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建立对提供虚假住所等失联企业、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等违法失信企业的强制退出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各县市区;完成时限:2019年6月)
(七)进一步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一律开放,不得设置对外地经营者不平等、消除或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条件。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全面清理审批事项,除法定目录外一律取消,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全面开放市场,除涉密和特定重大技术工程外的招标限制一律取消,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人防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县市区;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八)规范发展中介服务。健全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对通过政府采购,纳入中介机构库管理的中介机构进入十堰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入市交易”,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进行实时监控、星级管理,加强中介服务“限时、限费”管理。全面推进中介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脱钩改制,实施机构、人员、职能、财务和办公场所“五分开”制度,坚决整治红顶中介。推行中介组织对同一对象相同性质的评估报告通行通用制度,凡是类似功能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可合并的一律合并,进行一次性集中评价。(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九)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全过程公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竞争度和中小企业参与度。健全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建立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制度,制定动态调整的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首台套产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完善企业税务服务。全力推进“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和其他社会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模式。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推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建立健全实名办税制度,加强信用管理,防范领用、代开发票等各类涉税风险。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软件,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提升纳税人申报效率和质量。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申报,财务报表实行按季报送。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加快退(免)税进度。(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一)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加快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力争到2021年全市新增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企业6家以上,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30家以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项目收益债等创新品种。建立与客户信用状况和评级相结合的融资授信服务机制,推广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搭建“银税”“银商”合作平台,扩大以税务信息为参考的信贷投放规模,出台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创新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产品和服务,确保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融资成本明显降低。鼓励大中型银行将一定额度的小微信贷业务审批权逐步下沉至县级支行。建立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域全面覆盖。建立招商引资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加强“政银企保”对接,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十堰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十堰银监分局,各县市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加强招投标管理。健全招投标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推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强化招投标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行为,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对依法收取的保证金,积极推行银行保函的缴纳方式。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履约、违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建立招投标投诉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实施投诉管理首问负责制。(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三)优化用能报装服务。优化办理程序,取消普通客户用电用水用气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合并现场勘查与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与竣工检验、合同签订与装表接通环节。压缩办理时限,用电报装中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五个环节办理时限压缩至居民7个工作日、其他低压1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38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53个工作日。用水报装办理时限压缩至十堰城区60个工作日,县城25个工作日。用气报装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主城区小型工商客户、普通工商客户安装通气时限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距离中压管道一公里范围内、外的其他县市分别在50个工作日、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报装费用必须在政务网站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除公开的收费目录外实行“零收费”。(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四)提高网络保障水平。实现4G网络全覆盖,加快建设5G试验网。实施提速降费计划,实现千兆引领、百兆过半目标,大幅度降低互联网接入资费水平,严肃查处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收费行为,落实流量漫游费取消制度,确保今年流量资费降幅30%以上,推动家庭宽带降价30%、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扩大公共场所无线网络覆盖范围,提供免费网络服务。建立企业增强网络覆盖的申请机制,切实提升产业园区、大型活动通信网络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电信十堰分公司;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五)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整合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机构职能,推动我市不动产登记改革由“一窗式联办”深化提升为交易、登记“一个部门、一体化办理”,实现房、地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一体化,交易、登记办理一体化,让群众只进“一扇门”。建立健全3.0版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体系,实现“全城通办、一次就好、立等可取、不见面服务”目标。进一步压缩登记办理时限,2018年底前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大部分登记业务做到即时办结,“立等可取”。2019年底前实现一般登记、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六)提升物流和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和重点物流园区建设,形成以汽车制造业物流、商贸物流、农产品物流、大宗原材料物流、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为特色的现代物流产业体系,打造国家级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城市、面向中西部地区辐射周边的重要物流节点城市。以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工程为依托,促进物流基础设施协调配套运行。继续推动高速公路减费降标。加强综合运输信息、物流资源交易、电子口岸和大宗商品交易等平台建设,加强数据合作、交换和共享。强化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关协作,纵深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建设,2018年继续压缩货物通关时间1/3。(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民航局、十堰海关,各县市区;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十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查处侵犯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加大股东权利保护力度,加强对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司法保护。优化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降低维权成本。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机衔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布局。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机制,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八)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在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施公租房保障。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建设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着力增加高质量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供给,做大做强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大力发展法务、财务、税务等中介服务,增加高质量社会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卫计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九)健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商业纠纷解决平台、制度建设,完善诉讼与调解对接、仲裁与调解对接、公证与调解对接机制。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调解服务。对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推进破产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不得拒绝受理或拖延审理企业破产申请。落实破产程序全程公开、全程留痕,监督和规范破产受理、审理司法行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鼓励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包括非公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参与重整投资提供平等保护。充分发挥投资管理人的积极作用,加强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培养。(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一)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加快推进十堰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打造一批与我市产业吻合的高技能人才。建立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结构性、季节性用工问题的协调对接。加大对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定期开展辖区内长期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摸底调查,及时登记更新个人状况、就业需求等情况,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精准提供就业服务。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各县市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亲自研究和部署推动本地、本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根据本方案明确的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细化配套政策措施。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
(二十三)建立推进机制。建立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承担制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改革举措落实情况等任务,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工作推进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地要建立相应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加强上下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多渠道多载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在线服务专栏,加大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的总结推广力度,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互促互进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
(二十四)加强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彻底整改、反馈整改结果。对接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相关政策,探索建立全市“标准量化、综合排名、定期通报、末位约谈”的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加大明察暗访、专项督查力度,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范围。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或进展缓慢的单位及其负责同志,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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