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8〕84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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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8〕8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十堰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市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8〕5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十政发〔2018〕8号)精神,为加强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十堰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周 锋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徐 荣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玉松 市统计局局长
朱少华 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副主任
李占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龚百林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小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罗黎明 市综治办副主任
杨文学 市编办副主任
潘登虎 市经信委总经济师
沈培军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小峰 市科技局副局长
刘 杰 市民宗局副局长
陈顺国 市公安局副局长
许文山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先国 市司法局副局长
吕红均 市人社局副局长
王 伟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李道义 市住建委总工程师
汪来富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黄 勇 市水利水电局副局长
李 新 市农业局副局长
方 群 市林业局副局长
兰星荣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惠民 市文体新广局副局长
高金龙 市卫计委副主任
王秋实 市国资委副主任
周义波 市旅游委副主任
曹 平 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柴青林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刘德兴 市工商局副局长
袁卫军 市税务局副局长
何光东 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大林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总工程师
姜 平 市房管局副局长
曹钟鑫 市畜牧兽医局总畜牧师
代全兵 市农机局副局长
胡庆东 十堰日报传媒集团副总编辑、董事
庹明生 十堰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彭 直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徐志强 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副行长
曾 波 十堰银监分局副局长
蒲国平 十堰海关副关长
涂新军 国家统计局十堰调查队副调研员
孟郧生 湖北省统计局十堰调查监测分局副局长
鲍珏红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普查重大问题,通报经济普查进展及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局长刘玉松兼任。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共性职责要求
1.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程、全方位参与,通过共同认定“条”、“块”普查单位,既强化部门普查职责,又体现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在遵循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促进实现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经普办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关职责发文布置全市各级部门和行业所属单位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级及所属单位主动开展宣传动员、单位清查及普查登记,真实、完整提供名录和报表等普查资料,按照《关于建立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十政办发〔2017〕1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做好进规纳限工作,组织实施协查督办、数据审核、评估认定及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等。
(二)个性职责要求
1.市政府办:负责和协调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相关事项。
2.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市经普办共同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和普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公益宣传;协调文化产业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做好文化产业单位的普查。
3.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
4.市编办:负责提供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督促各级编制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的名录资料。
5.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服务业等单位普查工作。
6.市经信委:负责提供工业、电信、邮政、担保、互联网、软件业及相关企业等所属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及相关普查资料,加强对上述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
7.市教育局:负责提供各类学校、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等教育单位的名录及相关普查资料。
8.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项目和科研单位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督促企业如实填报科研活动及研发经费支出等普查数据。
9.市民宗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工作机构以及宗教教职人员等名录及相关普查资料。
10.市公安局:负责普查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行为。提供安保等单位名录及相关普查资料。
11.市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单位登记资料及社会组织的资产负债资料。
12.市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名录及相关普查资料。
13.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及国有企业组织结构情况和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料及分单位财务数据,提供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汇总数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汇总数据以及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汇总数据;并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使用情况的决算报表,以及普查涉及的财会方面的制度、政策信息。
14.市人社局:负责提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缴纳保险的企业法人和企业分支机构资料,本系统掌握的职业培训机构名录及相关普查资料;提供分法人单位反映新服务以及行业管理的主要业务量指标和指标解释;负责与市经普办积极研究出台确保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的劳动保障政策,配合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1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矿山开采、测绘服务、地质勘查业等单位名录及相关普查资料。
16.市住建委:负责提供建筑业(含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和中介等单位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和个体经营户等单位名录资料及普查数据。
18.市水利水电局:负责提供水利水电管理业等单位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19.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业技术推广、生态观光园、采摘园等农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相关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20.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林木采伐加工、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21.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商贸、融资租赁、拍卖、典当、会议展览、服务外包、技术贸易和对外文化贸易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22.市文体新广局:负责提供文化、体育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23.市卫计委:负责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24.市国资委:负责提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所监管企业名录基础资料,提供国资监管系统企业的年报财务数据。
25.市旅游委:负责提供旅游行业管理单位名录和个体户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26.市安监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单位名录资料。
27.市食药监局:负责提供食品、药品、餐饮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资料,对具备登记条件的,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
28.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注册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登记资料,经营异常单位、违法失信单位名录资料和年报资料;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县(市)区工商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29.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纳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按正常纳税户和非正常纳税户分别提供),同时提供分单位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和缴纳税金等有关纳税资料;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查找、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提供有关税务方面的制度、政策信息,利用税务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协调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工商户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30.市质监局:负责提供各类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名录资料;审核认定经济普查名录库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名录;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提供质检技术服务等单位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31.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城市市容管理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业、自然保护业、城市绿化管理业、公园管理业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32.市房管局:负责提供房地产经营和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33.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提供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等相关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34.市农机局:负责提供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租赁等相关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及普查相关资料。
35.十堰日报传媒集团:根据全市经济普查的进展情况在十堰日报、秦楚网、政府门户网站等及时报道普查工作动态和消息,刊登经济普查倒计时、标语口号和宣传词,开辟专栏、专题,宣传经济普查知识,报道全市经济普查的重大活动。
36.市广播电视台:配合做好全市经济普查相关宣传工作,播报经济普查倒计时、宣传标语,报道全市经济普查的重大活动。
37.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银行、保险、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和单位,配合普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
38.人行十堰中心支行:负责提供人行十堰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录;提供本行业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基础数据及相关业务量和价值量基础数据;提供互联网等新金融活动的普查基础数据;提供分劈至分县(市、区)、行业小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从业人员和财务数据。
39十堰银监分局:负责提供本系统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等名录,提供普查登记资料,负责对本系统产业活动单位及分支机构的普查结果进行确认。
40.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负责协调东风公司十堰辖区经济普查工作。
41. 十堰海关: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进出口单位名录;提供分法人单位的主要业务量指标和指标解释。
42.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负责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相关工作。
43.市统计局(省统计局十堰调查监测分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制定全市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全面负责清查摸底、普查登记各阶段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普查物资准备、综合试点、区域划分、业务培训、数据处理、技术保障、个体户抽样、数据发布、开发应用及表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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